2楼sunnys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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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8-21 1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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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支持开放式基金的发展,财政部、国税总局在《关于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中,对中国证监会批准设立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给予四个方面的税收优惠政策。这四方面优惠政策是:
第一,对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在2003年底前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营业税;
第二,对个人投资者申购和赎回基金单位取得的 差价收入,在对个人买卖股票的差价收入未恢复征收个人所得税以前,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第三,对基金取得的股票的股息、红利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储蓄存款利息收入,由上市公司、发行债券的企业和银行在向基金支付上述收入时代扣代缴20%的个人所得税;对投资者(包括个人和机构投资者)从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
第四,对投资者申购和赎回基金单位,暂不征收印花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