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楼sunnysh
(......)
发表于 2008-1-8 15:11
只看此人
找到几个有明确金额规定的,其他都是说“根据有关规定”,但暂时还未找到有关规定。。。
广州市税务局关于误餐补助收入等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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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 文 号 税二(1994)278号
标 题 转发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规定的通知(1994.6.70)
主 题 词 发文单位 广州市税务局
所属专题 发文日期 1994-07-22
生效日期 失效日期
是否有效 有效
文件正文
转发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规定的通知(1994.6.70)
1994年7月22日 税二〔1994〕278号
现将广东省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粤税发〔1994〕159号,以下简称《规定》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补充意 见如下:
一、对纳税人取得的误餐补助收入,以每人每月26天计算,每人每天不超过10元标准范围内 的,不征个人所得税;对超过上述标准的一律并入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
对个人取得下列收入项目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按有关规定发放的上下班交通费、房屋维修 补贴、房租补贴、水电费补贴、住房公积金、公费医疗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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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通讯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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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 文 号 穗地税发(2002)49号
标 题 转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主 题 词 发文单位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所属专题 发文日期 2002-02-04
生效日期 失效日期
是否有效 有效
补充说明
发 文 号 粤地税发(2002)1号
标 题 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发文单位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日期 2002-01-04
文件正文 转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2002年2月4日 穗地税发〔2002〕49号
局属各单位:
现将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粤地税发〔2002〕1号)转发给你们,市局结合我市实际情况补充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对我市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以及按现行有关规定保留行政级别的扣缴义务,对员工个人通讯补贴收入的公务费用扣除范围和标准,按照《中共广州市委办公厅、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市直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日常通信工具安装、配备和管理的规定》(穗办〔1998〕20号)的范围和标准,在税前扣除员工的住宅电话费、无线移动电话费、无线传呼机台费。对超过范围和标准的部分,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除第一点以外的其他扣缴义务人,可按本单位正式在册人数的5%比例,凭电信部门开具的发票或其他适当的单据,准予在计征个人所得税前扣除住宅电话费每人每月补贴60元以内、无线移动电话费补贴每人每月400元以内及无线传呼数码机台费。
三、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按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穗地税发〔2001〕327号)及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粤地税发〔2002〕1号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免税的生活补助的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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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 文 号 国税发(1998)155号
标 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活补助费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
主 题 词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所属专题 发文日期 1998-09-15
生效日期 失效日期
是否有效 有效
补充说明
文件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活补助费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
1998年9月15日 国税发〔1998〕15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近据一些地区反映,《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所说的从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由于缺乏明确的范围,在实际执行中难以具体界定,各地掌握尺度不一,须统一明确规定,以利执行。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一、上述所称生活补助费,是指由于某些特定事件或原因而给纳税人本人或其家庭的正常生活造成一定困难,其任职单位按国家规定从提贸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向其支付的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
二、下列收入不属于免税的福利费范围,应当并入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一)从超出国家规定的比例或基数计提的福利费、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各种补贴、补助;
(二)从福利费和工会经费中支付给本单位职工的人人有份的补贴、补助;
(三)单位为个人购买汽车、住房、电子计算机等不属于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性质的支出。
三、以上规定从1998年11月1日起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1998年10月22日
粤地税发〔1998〕198号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1998年12月10日
穗地税发〔1998〕343号转发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公务交通,通讯补贴收入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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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
文号 国税发[1999]058号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日期 1999-4-9 有效
近接一些地区请示,要求对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做出规定.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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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关于个人取得公务交通,通讯补贴收入征税问题
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务用车,通讯补贴收入,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按月发放的,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不按月发放的,分解到所属月份并与该月份"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计征个人所得税.
公务费用的扣除标准,由省级地方税务局根据纳税人公务交通,通讯费用的实际发生情况调查测算,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确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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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误餐补助范围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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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误餐补助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
文号 财税字[1995]082号 发文单位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日期 1995-8-21 有效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国税发[1994]089号)下发后,一些地区的税务部门和纳税人对其中规定不征税的误餐补助理解不一致,现明确如下:
国税发[1994]089号文件规定不征税的误餐补助,是指按财政部门规定,个人因公在城区,郊区工作,不能在工作单位或返回就餐,确实需要在外就餐的,根据实际误餐顿数,按规定的标准领取的误餐费.一些单位以误餐补助名义发给职工的补贴,津贴,应当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