朋友开的小公司,操作不太规范,签的用人合同工资做低,外来人口综合险没有买(和员工口头协议一起打在工资里发),前年找的一员工更是合同也没签;
正是这个员工将老板告到劳动仲裁,要求公司补交2年的综合险;公司要求他签署2010年合同,员工拒签,其后在1月4号写给公司一张离职报告,说要辞职现在提早一月写报告。老板说你都把我告了,还来上什么班,你回去吧,我公司不要你了,该员工5号便没有再来上班。(老板收下其报告,没有出具其他文字文件) 昨天,该员工跑来,说老板违法用人,2年没有给他签合同还炒他鱿鱼,要公司赔他2年双倍工资!否则再踩告到劳动仲裁去。
现在朋友已经准备给该员工去补交2年的综合险,却在担心那个没有合同和所谓补发2年工资的问题。按我仅有的劳动法知识,似乎并不可能要赔其2年双倍工资的说法吧?朋友托我上来问问,象这样的情况,公司会面临什么处罚和需要做什么补救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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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TOMORMIER 于 2010-1-21 18:26 编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