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楼大头晨晨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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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5-29 14:48
只看此人
婚前双方均未生育过子女的夫妻,生育第一个子女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一个子女:
1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
2生育的第一个子女经区、县或者市残疾儿医学鉴定机构鉴定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3一方因残疾而影响劳动,生活不能自理的;
4一方为二等乙级以上残疾军人条件,并持有《革命残疾军人证》的;
5一方为从事出海捕捞连续五年以上的渔民,现仍出海捕捞的;
6一方为本市农业户口且一方为独生子女的 ;
7女方为本市农业户口,无兄弟,其姐妹均只生育一个子女,男方到女方家庭落户赡养老人的。
婚前双方或者一方生育过子女的夫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一个子女:
①一方婚前未生育过子女,另一方婚前生育过一个或者两个子女的;
②双方婚前各生育过一个子女,且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
③双方婚前各生育过一个子女,一方为本市农业户口且有一方为独生子女的;
④双方婚前各生育过一个子女,其中一方生育的子女经区、县或者市病残儿医学鉴定机构鉴定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LZ说的情况这里没有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