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新话题
打印【有0个人次参与评价】

[其他] 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

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

不知大家是否知道(1)11月4日税务总局发文取消了对外资企业城建税和教育费的免税;(2)11月8日又强调对地方教育费的征收,不得减免。以上(1)只影响外企和外籍人士;(2)影响所有企业和个人。
这三项税费最高合计为所缴流转税的12%。虽然只是对现有税费的调整,但大家看到政府想减税的意思了吗?.

TOP

(1)是,(2)是对所有人的。比如上海现在没有开征地方教育附加费,按11月8日的文就必须开征2%的地方教育附加费。.

TOP

是的,从12月开始,我们是外企,直接影响了.

TOP

回复 4#jine7425 的帖子

请问下,外企的城建税和教育费的税各是多少啊?11月份就要开始缴了吗?谢谢.

TOP

回复 5#jerry1998 的帖子

从12月开始,2种税率加起来0.3%.

TOP

不是吧应该是5%和3%(城建和教育)是从12月有增营税的计提2011年1月交.

TOP

回复 1#火焰契约 的帖子

想请教一下,具体的财税发文在哪里?可以给一个官方链接吗?谢谢.

TOP

回复 7#taoxinyu210 的帖子

我是外高桥企业,城1%教3%.

TOP

教育统一是3%
城建是根据所在地区分为7%、5%、1%.

TOP

引用:
原帖由 猪猪海莉妈妈 于 2010-12-8 08:13 发表 \"\"
我是外高桥企业,城1%教3%
我觉得外高桥企业应该是城3%,教育费附加1%吧.

TOP

引用:
原帖由 line5889559 于 2010-12-16 17:18 发表 \"\"


我觉得外高桥企业应该是城3%,教育费附加1%吧
我是我们专管员告诉我的,应该不会有错的吧.

TOP

关于统一内外资企业和个人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制度的通知

发文时间
2010 年 10 月 18 日
文      号
国发 [2010]35 号

发文机关
国务院


国发 [2010]35 号 - 国务院关于统一内外资企业和个人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制度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了进一步统一税制、公平税负,创造平等竞争的外部环境,根据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适用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税收暂行条例的决定》,国务院决定统一内外资企业和个人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制度,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自 2010 年 12 月 1 日 起, 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适用国务院 1985 年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和 1986 年发布的《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 1985 年及 1986 年以来国务院及国务院财税主管部门发布的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法规、规章、政策同时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
     
   凡与本通知相抵触的各项规定同时废止。
     
     
   国务院
   二○一○年十月十八日




经理直接发这个内容给我们,链接可以去财税网,根据这个文号搜索

[ 本帖最后由 文骏妈 于 2010-12-23 13:00 编辑 ].

TOP

发新话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