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中国出不了福尔摩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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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中国出不了福尔摩斯|大象公会
原创 2015-10-30 大象公会 大象公会
在中国被认为是断案高手的狄仁杰,是极少数不爱刑讯逼供的官员,但他本人被控谋反便迅速招供的经历,足以说明,中国压根就不需要福尔摩斯。
文|北碱 赵新宇
从梁启超《时务报》连载福尔摩斯小说以来,侦探文学传入中国已有一百二十年的历史。不幸的是,迄今为止,中国作家仍然没有创造出过像福尔摩斯般影响巨大的名侦探。
▍早期中国小报上的福尔摩斯
民国时代作家程小青塑造的霍桑,是当时较著名的本土侦探形象。但他不但在知识面上类似福尔摩斯,而且连易容能力强、拉小提琴、爱国心极强之类的细节都全盘照搬。只是在药物滥用方面,把福尔摩斯的可卡因降格成了过人的烟瘾。
不少当代国产侦探影视剧也是如此,虽然主角是包拯、宋慈、狄仁杰,但案件和故事却借用自西方或日本的侦探小说名作,常引起国内推理迷吐槽。
▍日本小说《占星术杀人魔法》中第一次出现的“拼尸大法”案情,后来反复出现在包拯等中国名侦探的世界中
还有少数推理小说,虽然贴近国情,但却远离了西方侦探小说推理演绎的乐趣。如王朔的《单立人探案集》,突出表现了我国独特的社会生活和警民关系,主角单立人警官的中年机关上班族形象也非常生动,但其推理成分相当薄弱,连作者本人都谦称其角色为“一帮最愚蠢的罪犯和警察”。
而同属东亚国家的推理小说大国日本,就在“脱亚入欧”的艰辛奋斗中将西方侦探的精髓完整搬到了本国。福尔摩斯卓绝的分析能力和诡异的处事方式,很难说是英国人独有的特质。
但是,即使是日本的名侦探,也仍常常需要为警方服务,或者干脆就是警界精英。只有维多利亚时代的伦敦,才能给福尔摩斯这样的伦敦市民以化身名侦探的机会,让他成为历史上最令人着迷的犯罪克星。
古老自由与新兴警察
以今天的眼光来看,福尔摩斯最特别的行状,便是他以平民的身份,全程参与到刑事案件的侦破过程中。
事实上,这一点正能体现出传统英国与其他国家的巨大不同。在福尔摩斯时代的英国(19世纪末期),经常向福尔摩斯求助的雷斯垂德警官所代表的官方执法人员只是新近的产物,而像福尔摩斯这样惩恶扬善的平头百姓,才真正象征着英国人习惯的法律与秩序。
▍雷斯垂德探长(左)正在拘捕犯人
与早已实现中央集权的中国不同,一直到18世纪中期为止,英国从未有过“吃皇粮”的公安人员,维持秩序的工作主要由治安官负责,具体人选通过选举产生,且没有工资。抓贼的时候,治安官钟声一响,人人都须持械参加,没有什么执法人员与普通市民之分。
工业革命的到来促使英国各大城市蓬勃发展,犯罪活动也越发复杂和嚣张起来。到18世纪末,有人估计伦敦的职业犯罪分子有11万人之多,考虑到当时全伦敦的人口也就100多万上下,形势已经恶劣到了“土匪太多良民不够用”的境地。
▍19世纪犯罪横行的伦敦街头
新形势下,治安官们虽然工作空前繁重,却仍然没有工资可拿。这样的工作显然不太能吸引人才,像著名作家、《鲁滨孙漂流记》的作者丹尼尔·笛福就曾表示,在英国担任治安官是“人世间最不堪忍受的苦难”。显然,新时期的治安工作遇到了巨大困难。
为了提升治安、打击犯罪,建立专业警察队伍的问题在18世纪末提上了英国的议事日程。一些治安官出身的有识之士发出呼吁,在当时已沦为犯罪天堂的伦敦大都市创建警察组织,以保护当地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
▍香港的“太平绅士”即是英国治安官制度的延续,现主要负责巡视监狱医院。因公信力强,常被邀请参加六合彩开奖
不幸的是,这种建议刚一出现,就遭到了社会各界的剧烈反弹。身为“英格兰的古老自由”孕育出的英国人民,一听到“中央政府”要创建“警察队伍”,马上就觉得明天秘密警察要满街抓人了。英国国会特别委员会写于1818年的调研报告中,就描绘了这样一幅民主德国般的场景:“如果警察制度真的建立了,每一家的仆人都将成为监视其主人的间谍,全社会各阶层的人们都会沦为告密者。”
不过,警察制度的支持者们还是在1829年抓住了机会,趁着英国社会忙于天主教解放运动,在国会一举通过了警察法案。成千上万的初代伦敦警察从此开始上街巡逻。
而成立之前便骂声一片的警察部门,成立之后的遭遇自然也好不到哪儿去。除了侵犯公民自由之类的传统指责之外,社会各界也有不同的理由嫌弃他们:上等人骂他们“横征暴敛”,下等人则觉得他们没事找事,干预个人生活。连伦敦自治市议会都整天抱怨个没完:伦敦自治已有好几百年,要是任由女王派人来巡逻站岗盘查行人,那英国成了什么地方了?
▍《好兵帅克》中欧洲秘密警察构陷他人的情景
尤其能反映民众对警察态度的是,在警方和犯罪分子的斗争中,围观群众往往会坚定地站在犯罪分子一边,警察抓捕扒手每每演变成群众围殴警察:在19世纪30年代的几起围攻警察事件中,涉事警员都已逃入警局,大家还是不依不饶,酿成数千人围攻警局的重大事件。
为了缓和民众的敌意,伦敦警方只得在各个方面对警员加以限制。在制服上,伦敦警察不穿类似军队的制服,而选择了非军事化的制服,以免市民产生“部队进城军管”的观感。警员还必须做到骂不还口,“无论对方的语言多么粗俗”,只要没动手,就得坚持微笑服务。为了避免意外,警察也不许携带任何武器,只能徒手与犯罪分子搏斗。
▍与普通英国绅士并无大异的早期伦敦大都市警服
可想而知,此等逆境下的英国警察工作极难展开,一般警员根本无法忍受。1830年5月在职的2800名警察之中,只有约五分之一坚持到了4年之后,多数人都是因为酗酒被清退。
而在这些限制警察的措施中,最重要的就是保留普通平民的逮捕权。也就是说,警察并无超越平民的法律特权。平民和警察一样,有权侦破案件并将嫌疑人逮捕归案。直到1962年,英国皇家委员会仍在报告中坚称:警察权力以普通法为基础,与公民权力无甚区别。
福尔摩斯系列小说情节对此有直接反映——普通市民并不认为“有困难找警察”天经地义,而往往求助于福尔摩斯这样的没有“专业资质”的人员。福尔摩斯并不是在幕后出谋划策的警方智囊,他不但和警方平等讨论案情,还常常在抓捕人犯时亲自上阵,直接参与街头追捕和肢体冲突,在案件侦破的各个环节都发挥了其他国家职业警察的作用。
▍小说中的福尔摩斯会拳击,而且不怕跟人动手
其他英国推理小说也往往如此,像阿加莎·克里斯蒂笔下的大侦探波洛是早已离职的比利时警察,马普尔小姐是年近七旬的乡下老太太;卡尔的基甸·菲儿博士的专业是编辞典和研究英格兰人喝啤酒的习惯;切斯特顿塑造的大胖子布朗则是个天主教神父。直到英国警察制度日趋成熟之后,小说中才涌现出格兰特探长型的警界名探。
▍在《尼罗河上的惨案》中饰演大侦探波洛的皮特·乌斯蒂诺夫爵士(右)
在中国,类似的情况很难发生。自古以来,中国刑事调查便由官府垄断。秦汉时期罪案调查工作就已由县级政府派专人完成。到明清时代,命案的现场调查由州、县长官带领书吏、仵作等人亲自执行,裁决时还要逐级复审上报,最后由皇帝亲自核定。侦察过程与普通民众毫无关系。
如此深厚的官府办案传统,要催生福尔摩斯这样的平民侦探,自然是极为不易。
不过,这还不是他不可能在中国出现的最大原因。
刑侦与刑讯的区别
福尔摩斯时代,英国职业刑侦工作才起步不久。在19世纪以前,英国更是从未有过职业的官方调查人员,因此政府也不曾具备过侦破刑事案件的能力,通常只能让受害人或其亲属自行调查。
到18世纪时,英国还出现过靠抓贼取赃谋利的专业“捕贼人”,不幸的是他们很快便发现了更高效的赚钱方法——贼喊捉贼再把赃物卖回给失主。结果,捕贼人只擅长敲诈勒索和入室盗窃,没能培养出什么像样的破案能力。
1829年伦敦警察刚成立时更加凄凉,甚至没能得到刑事侦查的权力。毕竟刑侦工作常常需要警察便装进行,而英国人对法国式宪兵深恶痛绝,一听见便衣警察就会产生类似后世盖世太保的不良联想。就连英国警察制度创始人之一罗伯特·比尔都曾公开表示:“搞便衣警察这种东西,上帝都不会原谅的。”
▍伦敦警察创始人之一罗伯特·比尔,后来英国警察的外号Bobby和Peeler都是因他而来
所以,早期的英国警察只能在街上巡逻,最多可以“为了避免更严重的犯罪”而当场制止“较轻微的犯罪”。已知最早进行刑侦活动的伦敦警察,应该是1833年的一位威廉·波贝警长,此人因便衣潜入反动组织进行侦查而引起社会谴责,最终只能离开警队了事。
情况直到1842年才稍有改观。由于伦敦治安形势进一步恶化,连维多利亚女王都在一个季度内两次险些遭人枪击,警察局终于抓住人心思安的时机,成立了专门的刑侦部门。
而即便如此,此后几十年里伦敦便衣警察的规模都极为弱小,人数长期只有个位数,完全淹没在此时已发展到几百万人的伦敦大都市中。一直到福尔摩斯出道前十几年,伦敦刑侦部门才得以扩充到数百人的规模。
▍在人称“暴徒陛下”的东区民众面前,势单力孤的伦敦警察
与成立不久、经验寥寥的伦敦刑侦部门相对应的,则是英国悠久的普通法传统和陪审团制度——从中世纪以来,这种制度就不承认刑讯逼供得来的证据的合法性。因此,在法官和陪审团面前,警察必须列出充分的证据和推理过程,好让法院确信嫌疑犯的罪行。
此外,在19世纪英国法律界的历次大讨论中,各方还都完全认同这样一个共识: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必须出于完全的自愿。在讯问过程中,只要警察的言行令嫌疑人感受到“希望或恐惧”,都会导致犯罪人的供述不被法庭采信。“连哄带吓唬”式的审讯方法,在英国的警察局里完全派不上用场。
在这种严格规定下,不但刑讯逼供完全无用,而且警察在询问过程中也要处处注意自己的语言,不然嫌疑人证词很容易被法院宣布无效。就连“你最好说实话”这样标准的警用口头禅,也曾经在多起案件中导致过证据无效,因为“最好”暗示了对方的交代能换来某种好处。
更奇妙的是,在1852年的女王诉德鲁案中,还有因警察对嫌疑人表示“你无需做证明自己有罪的供述,你的供述可能会成为不利于你的证据”而被法院认定证据无效。这句近于后世米兰达警告的陈述,竟被法院认为“暗含压力”。
▍签名版的米兰达卡片
在对控方要求极为严苛的法院面前,警方自然感受到了刑侦工作的重要性。由于嫌疑犯口供经常被宣布无效,英国刑警队伍刚一成立,就不得不把很大精力花在困难的物证收集和案情分析上。
相比之下,刑讯逼供在中国的司法实践中始终占据着重要地位。中国特有的“罪从供定”制度,导致审案官员们对刑讯逼供爱不释手——这种制度下,案件相关的人证物证并不特别重要,真正要紧的是嫌犯亲口服罪,在服辩文状上签字画押。清朝律例专门规定,在重度罪案中,只有在共犯逃亡的情况下才能凭证据定罪,否则必须得到口供。
有些朝代甚至还为刑讯嫌疑犯制订了规则,要求各地官员文明办案、依法拷打。如清朝律例就规定,对70岁以上的老人、15岁以下的少年和残疾人都不能刑讯逼供,也就是认可了对其他人的刑讯工作。当然,如果刑讯过度弄死了人,主审官理论上要被杖一百或者流放三千里。不过在现实中,这样的规则不一定执行,比如石门县令朱麟徵在刑讯中打死一名地保后,乾隆帝便未对其严加责罚,只是降级留任了事。
可想而知,在这种奇妙的制度下,福尔摩斯这种人实在是派不上用场。在中国的司法舞台上,他拥有再多的科学知识和推理能力,也比不过一个刑讯经验丰富、知道怎样控制力度以确保人犯承受剧痛而不至死亡的衙役。
中国式名侦探的成就
不过在中国的制度下,也有一些人物因为在查案方面的过人表现,而留下了近似于名侦探的名声,如狄仁杰、包拯等。这些人物甚至进入文学作品,被当作“中国福尔摩斯”的典型大书特书。
事实上,这些人物所作所为还是与现代侦探式的调查和推理相去甚远。
▍影视剧中身着官服的中华侦探
在多数涉及这一领域的笔记文学中,这些古代名侦探与普通官员的区别通常只是不太喜欢用刑,对犯人口供的执着则毫无二致。他们往往会采用一些封建迷信类的小技巧,让嫌犯在毛骨悚然或晕头转向中自行招供,由此获得口供,再“罪从供定”。
如《右台仙馆笔记》中的恽敷办案,在确定怀疑对象后,先在土地公神像内放上“罪犯是某某某”的纸条,再将全村人都叫到土地庙,当众从神像中取出纸条并朗读内容。迷信的犯人当场吓得魂飞魄散,当场认罪。这样的“名侦探”虽然也破了案子,但与福尔摩斯显然不是同一工种。
即使是中国古代的名“侦探”,在故事中也不时会采取严刑拷打的做法。在公案小说中,包拯初出茅庐便打死了人,之后陈世美等嫌犯之所以认罪,也往往是因为遭到了殴打。
这样一位官员都能得到后世的传颂,或许是因为他对刑讯逼供很有诚意,只打他有把握的犯人,而不像其他官员一样滥打一气,甚至根据受贿情况来决定刑讯对象和力度。
狄仁杰的破案方法也很有中国特色。在清末的《狄公案》中,他也是一位精通酷刑的逼供好手,不过他在正史上的形象确实要正面一些。在唐高宗仪凤年间担任大理寺丞期间,狄仁杰一年就处理了涉及17000人的滞留案件,平均每天审46.6人,堪称司法领域的东方奇观。
▍荷兰人高罗佩在翻译了《狄公案》后,另创作了《大唐狄公案》
可想而知,依这种审案法,审案者对案情的掌握相当可疑,更不用提探明真相。据《旧唐书》说,狄仁杰审的这17000人,没有一个人被他冤枉。不难想见,他要想不屈打成招的话,唯有大面积从轻处理。以现代文明的标准看,狄仁杰的行为确实比拷打爱好者们的社会危害性要小得多,不愧人们的传颂。
有趣的是,中国名侦探狄仁杰虽不爱好刑讯逼供,但他自己却差点沦为刑讯逼供的受害者。武则天当政后,狄仁杰被控谋反,刚一受审便当场招供。审案者看到他这么配合,也就没再动刑。最终,狄仁杰私下写的喊冤信寄到武则天手里,才告得救。
狄仁杰在平反昭雪时,也曾向武则天解释过他的认罪:不承认谋反的话,早就被打死了。既是中国侦探又是中国犯人的狄仁杰的经历,足够说明为何中国出不了福尔摩斯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