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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乐死是最后出路吗? | 微读问答
潘柏滔 微读圣经 昨天
提问Nicodemus
最近,许多朋友在讨论台湾主持人傅达仁在瑞士安乐死的事情。我想请问,从圣经的角度怎么看待安乐死呢?重病晚期的患者,有没有其他选择?
回答潘柏涛
来自香港,曾任教于伊州惠敦大学生物系多年,现已退休。以下回答转载自公众号OC举目,原文链接《安乐死:最后出路?》,原刊于《举目》官网「天下事」专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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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乐死现况
2015年10月初,美国加州通过法案,继华盛顿州、蒙大拿州、佛蒙特州、俄勒冈州,成为美国第5个容许医疗人士帮助病人安乐死的州,这似乎是顺着美国民意,支持安乐死法案的发展(从1950年的26%,到1983年53%,到2015年的69%,Harris Interactive,4/2005;Gallup,2015)。其他国家支持安乐死或医疗人士帮助病人自杀合法化的国家,有荷兰、比利时、哥伦比亚、卢森堡、瑞士、德国、日本、阿尔巴尼亚。
这个美其名为「安乐死,最后出路,及临终有尊严」等的安排,是否真的使病人能够得到解除痛苦的善终?安乐死是否是患上绝症的病人,面临难以忍受的肉体痛苦时的唯一出路?容许医疗人士帮助病人安乐死的法例,会不会演变成除灭老弱残病或社会中不受欢迎人士的工具?
从医疗人员的责任来区分,安乐死可分为主动(即积极安乐死Active Euthanasia)及被动(即消极安乐死Passive Euthanasia)两种。主动安乐死是指,医务人员或其他人员,采取某些措施,以缩短病人的性命;而被动安乐死是指,中止维持病人生命的医治措施,让病人自行死亡。本文要讨论的安乐死主题是指前者(积极安乐死)。
美国医生密西根州的Dr.Jack Kevorkian (1928-2011),用他一生的经历来鼓吹「临终有尊严」的法例,要给临终病人最后的选择自由,他一生曾亲自以药物帮助了130个病人结束自己的生命,因此被捕入狱。年青时他是一个书虫,一生没有自己的家庭,他的墓志铭是「他为每个人的权利牺牲了自己」。支持他的人以他为美国争取安乐死合法化的先锋!他真的为了人权献上一生吗?若Dr.Kevokian有关怀他的家属,他临终时是否有其他的服务,可以改变他对安乐死的立场?
支持安乐死合法化者列出下面的理由:
1. 要求精神充实、安逸、快乐,临终前得到安详和无痛苦,是基本人权。
2. 为绝症的病人免除躯体和精神上的痛苦,安乐死可以是理想的一种死亡方式。
3. 安乐死可以解除亲属精神上的压力,以及耗尽照料患者的精力,甚至可能引致的家庭纠纷。
4. 安乐死解除病人的不幸和痛苦,符合现代人道主义精神的观点。
5.安乐死能使病人家属和国家减少无谓的花费,可以将宝贵的资源合理地用于需要这些物资治病的人,而不是花费于那些必死病人的身上。
反对者的理据:
1. 人的性命是神圣的,是不可侵犯的。人类并无任何权利夺取他人的性命。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可主动促使别人生命的完结。
2. 安乐死这概念有悖于社会的伦理观,与救死扶伤的医德相违。
3. 安乐死是否是一个危险的滑坡(Slippery Slope),使社会的法律复杂化,以致演变成除灭老弱残病或社会中不受欢迎人士的工具?
4. 绝症的诊断和治疗,随着科技发展而改变,不少被医生诊断只有短暂年日的绝症病人,仍然活着。
5. 生命是无价的,相对于生命而言,经济上的负担实在是微不足道。伦理学上的义务论(Deontology),肯定人不是被使用或废弃的工具,而是治疗的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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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乐死的后遗症
很多支持安乐死合法化的人,不一定会预料到这法案可能引致的社会问题,包括用这个法案来消除不受欢迎的人士。据统计,近年来每年安乐死个案有上升的趋势。比利时在2014年平均每天有5个安乐死的人,比往年增加了27%。
在荷兰有更明显的例子:
荷兰在2002年是全球第一个安乐死合法化的国家,这法案容许安乐死的条件包括:必须出自病人意愿,且有医生证明病人正处于「不能减轻」和「不能忍受」的痛苦中,医生和病人之间也得先达成共识,确认安乐死已经是他们唯一的选择,在施行安乐死之前,医生一定要咨询另一位不参与其事之医生的意见。
在荷兰,一般的安乐死方法是静脉注射药物先令病人睡觉,再注射麻痹肌肉的药物,病者便会因而死亡。然而英国《每日邮报》2014年10月3日报导,最新的官方资料显示,荷兰选择安乐死的精神病患者,在一年中增加了两倍。2013年,荷兰共有42人因「严重精神问题」被执行注射死,而2012年和2011年分别只有14人和13人。
资料还显示,去年荷兰安乐死的总人数激增了15%,从2012年的4188人上升到2013年的4829人。7年里荷兰安乐死的人数暴增了151%,已占荷兰人口死亡总数的3%,其中绝大多数人(约3600人)是癌症患者,但也有97例安乐死是痴呆症患者。这里还不包括「临终镇静」(给患者服用镇静剂和麻醉剂)的情况。
研究表明,如果将临终镇静考虑在内,荷兰安乐死的人数将占到总死亡人数的12.3%。荷兰反对安乐死的医生DR.FENIGSEN指出,81%荷兰医生有执行过安乐死的经验,也曽有下列个案:62%新生婴儿夭折,是出自医生的决定;900位安乐死病人是未得病人事前同意,而且其中22%的人死前还是神志清醒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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圣经的原则
圣经教导我们下列的功课:
不可杀人,因为人是按上帝的形象被造(出20:13;创1:26-27,9:6)。这诫命包括不可谋杀,和主动地助人自杀。《撒母耳记上》31:4记载扫罗王被非利士人打败受重伤,要随从他的人拔刀将他刺死,使他能够免受敌人的凌辱,但随从他的人不肯,终致扫罗王伏刀自杀,随从他的人也同样自杀。这历史故事可作借镜。
上帝容许人受痛苦来完成他的旨意,最终目的是要荣耀上帝(罗8:18)。牛津大学教授路易士(C.S. Lewis)说得好:「主在我们欢乐的时候,轻轻说话,却在我们痛苦的时候,大声呼喊。他以扩声器唤醒一个耳聋的世界,更以痛苦把它的帕子除去。」耶稣基督要我们效法他受苦的榜样(彼前2:21)。
我们的身体非属自己,乃是圣灵的殿,人不能够擅自毁坏(林前3:16-17,6:19-20)。若有人毁坏上帝的殿,上帝必要毁坏那人,因为我们是重价买来的。所以要在我们的身子上荣耀上帝。
圣经教导我们以包容人,相信上帝,盼望永生,忍耐等候主的态度来面对死亡(林前13:7)。因为上帝的恩典够我们用(林后12:9),我们的苦楚要成就极重无比的荣耀(林后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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勇敢面对死亡的榜样
不少身罹绝症的基督徒,都不畏痛苦走过今生最后的阶段,如前白宫Faith Based and Community Initiatives的副总干事David Kuo。他知道有脑癌后医生宣布只有一年生命,但他活了10年,其间在各种疗程的痛苦中,还与太太生了两个小孩。在病中他向ICU的医生传福音,也感动了他的脑癌外科医生开始一个机构,专门服事无家可归的癌症病人。在他生命的最后几年,也使政敌和睦,家人融洽。
其他积极的例子包括,有脑癌的大学一年级学生运动员Lauren Hill,她不怕病魔的折磨,奋勇地鼓励同队的球员和球迷,以各种不同的管道募款。她在2014年圣诞离世,临死之前筹得150万美元作为治疗脑癌的研究经费,正面地肯定了用于必死病人身上的疗程不是浪费的论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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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可行的方案
1. 生前遗嘱或医疗委托(Living Will, Power of Attorney for Health Care)
被动(即消极)安乐死在普遍的舆论和法案中,都是比较容易被接受的。大部分文明国家都鼓励公民签署「生前遗嘱」(Living Will),遗嘱上写明,当他们患有致命的疾病或不能够再被救复苏醒时,他们会授权医生不再用异乎寻常的治疗方法,去延长他们的生命。
另一类似的安排是「医疗委托」(Power of Attorney for Health Care),授权家属在医生指导下代他(她)作医疗决定,必要时不再利用异乎寻常的治疗方法,去延长他们的生命。这些安排能尊重病人意愿,解决家属不知所措的犹豫,和善用有限的医疗资源。
2. 临终关怀(Hospice)
这运动始于英国的圣克里斯多福医院。50年代,英国桑德斯女士(Dame Cicely Saunders)在她长期从事的晚期肿瘤医院中,目睹垂危病人的痛苦,决心改变这一状况。1967年,她创办了世界著名的临终关怀机构——圣克里斯多福安宁医院(ST. Christopher’s Hospice),使垂危病人在人生旅途的最后一段过程,得到需要的满足和舒适的照顾,从而开启了一门专门研究和从事临终关怀的医学新分科——安宁疗护(Hospice care)。
临终关怀是美国国家老人医疗保险计划(Medicare)项目之一,可供被诊断只有少于6个月寿命的病人使用。根据2007年的资料,有140万人用上临终关怀的服务,医护人员在医院、疗养院或家庭中,供给病人维持治疗(Palliative care),不求治愈,只求为病人解除痛苦。若有关怀病人的家属陪伴,病人大都可以安详去世。
教会在香港和台湾,领先成立了临终关怀的服务。从1988年开始,中国也开始了临终关怀的研究和服务,起码有30个省、市、自治区(除西藏外),都纷纷创办了临终关怀服务机构。2012年,中国大约有100多家临终关怀机构,几千位从事这项工作的人员。
圣经吩咐我们善用资源(创1:28)。在不违反上帝是生命的主宰的大前提下,生前遗嘱、医疗委托,或临终关怀,都是能代替主动安乐死的措施。一方面尊重病人的意愿,另一方面不取代上帝在我们生命的主权,避免主动安乐死可能在社会中带来的复杂问题。盼望基督徒和有识之士,能够在安乐死日后的发展中,作明智的选择。
要点回顾
1. 从医疗人员的责任来区分,安乐死可分为主动(医务人员或其他人员,采取某些措施,以缩短病人的性命)及被动(中止维持病人生命的医治措施,让病人自行死亡)两种。
2. 很多支持安乐死合法化的人,不一定会预料到这法案可能引致的社会问题,包括用这个法案来消除不受欢迎的人士。
3. 圣经教导我们不可杀人;上帝容许人受痛苦来完成他的旨意,最终目的是要荣耀上帝;我们的身体非属自己,乃是圣灵的殿;以包容人,相信上帝,盼望永生,忍耐等候主的态度来面对死亡。
4. 在不违反上帝是生命的主宰的大前提下,生前遗嘱、医疗委托,或临终关怀,都是能代替主动安乐死的措施。
参考资料
1,
http://www.christianitytoday.com ... -in-california.html
2, Dr. David Fletcher, Philosophy Professor, Wheaton College, IL, personal communication.
3, “Case Against Dutch Euthanasia”, Richard Fenigsen, Cardiologist, 23 MAR 2012, DOI: 10.2307/3561967.
4, “Other People's Lives: Reflections on Medicine, Ethics, and Euthanasia”, By Fenigsen, Richard, Issues in Law & Medicine, Summer 2012
5,
http://www.guancha.cn/europe/2014_10_05_273371.shtml
6,
http://www.christianitytoday.com ... 2bFEbClqW5JEJkZgt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