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70楼清清的老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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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5-13 11:07
只看此人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除此之外的其他赔偿要求都是得不到法律支持的,有些当事人因为不同意离婚,或者想以离婚为条件在财产上提出过多要求,而要求所谓的青春损失费、补偿费等,都是不合法的要求。
婚前财产为个人,婚后收入为共同财产.
如果实在无法挽回,那就找证据吧,为了孩子争取多一点经济补偿,孩子是无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