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实行地税普通发票财务报销认证的公告
常地税规【2011】5号
关于实行地税普通发票财务报销认证的公告
为了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的日常管理,净化用票环境,构建发票管理长效机制,降低纳税人涉税风险,规范发票财务报销审核工作,现就实行地税普通发票财务报销认证管理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一、发票认证范围
常州市范围内纳入正常户管的纳税人,2011年10月1日起收受的省内地税发票,其中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单份金额10万元以上,其他发票单份金额1万元以上的,财务报销前必须进行认证。
二、发票认证方式
(一)对于收受本市地税统一发票的,由纳税人使用CA证书登陆江苏省常州地方税务局网站(
http://cz.jsds.gov.cn/)发票查询系统自行查询认证,并将认证结果打印《发票查询认证清单》(见附件)一并作为财务报销附件。
(二)对于收受省内其它地区的地税统一发票的,由纳税人登陆江苏省地方税务局网站(
http://www.jsds.gov.cn)发票查询系统自行查询认证,并将认证结果自行制作《发票查询认证清单》(地税外网提供下载)一并作为财务报销附件。
(三)纳税人无自行查询认证条件的,以及对网上查询认证结果有异议的,可携带发票原件至各主管税务机关,由管理分局的发票管理岗协助其做好发票查询认证工作,并制作、打印《发票查询认证清单》,纳税人将《发票查询认证清单》一并作为财务报销附件。
三、发票认证要求
纳税人应严格执行发票财务报销认证管理制度,在收受发票时按规定及时做好发票查询认证工作,及时认证有困难的,可以按月集中认证、打印或制作《发票查询认证清单》。
四、相关工作要求
(一)各级税务机关要结合贯彻落实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采取多种形式,大力宣传发票认证、发票真伪辨别的目的和意义, 积极督促未办理CA证书的纳税人办理并使用CA证书,不断提高纳税人发票业务知识水平,增强法制观念,自觉监督本单位或其他单位和个人正确使用发票,建立健全内部管理机制,敢于检举揭发发票违法行为,维护发票管理秩序。
(二)各级税务机关要切实加强发票管理,督促纳税人按照规定领购、开具、取得和保管发票。对有应税收费项目、应税收入、应税所得的,应按照规定正确使用发票,依法缴纳税款。任何单位和个人支付费用时都有权向收款方索取发票,有权拒收不符合规定的发票,收款方不得以任何借口拒开发票或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
(三)纳税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各单位财务人员对本单位取得的发票真伪进行甄别、严格把关,对发票填开内容与实际业务不一致、印章与实际名称不符、印章模糊不清等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予以拒收,并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不得抵扣税款、不得进行所得税税前扣除。
五、发票认证的检查
税务人员在进行纳税评估、日常检查和税务稽查等工作时,应对纳税人收受的省内地税统一发票的认证情况进行检查核对。核对时,对本市发票,通过《发票查询认证清单》上的验证码还原认证情况,对于系统认证通过的发票,无需再逐份重复鉴别;对本省其他地区发票、纳税人无自行查询认证条件的以及对网上查询认证结果有异议的,通过《发票查询认证清单》逐份进行鉴别。对于《发票查询认证清单》上认证不符且未经主管税务机关认证的以及应当认证而未认证发票,税务人员应协助、督促其尽快进行认证,落实整改;对于认证为不符合规定的发票进行财务报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各级税务机关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以及总局、省局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六、本公告自2011年10月1日起执行。
二〇一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江苏省常州地方税务局办公室 2011年9月29日印发
公开属性:主动公开 打印:陈超 校对:陈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