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医保人事]
关于劳动合同终止的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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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杨扬妈妈mh
时间:
2008-6-19 16:17
标题:
关于劳动合同终止的经济补偿
请教有经验的人事大虾:新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第五项内容: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这句话的意思有点不明白,是不是说:如果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单位就不支付经济补偿?
先谢谢了!.
作者:
sissy妈妈
时间:
2008-6-19 17:05
标题:
回复 1#杨扬妈妈mh 的帖子
对!公司想按照原来的条件雇用你,你自己不愿意。可以认为是员工自己不愿意签订劳工合同,或者说辞职,公司为什么还要支付补偿啊?.
作者:
flyingrose
时间:
2008-6-19 17:20
引用:
原帖由
sissy妈妈
于 2008-6-19 17:05 发表
对!公司想按照原来的条件雇用你,你自己不愿意。可以认为是员工自己不愿意签订劳工合同,或者说辞职,公司为什么还要支付补偿啊?
我也是这样认为的.
作者:
杨扬妈妈mh
时间:
2008-6-19 22:28
谢谢2位MM的回复!.
作者:
杨扬妈妈mh
时间:
2008-7-23 11:23
再请教,合同到期,员工不续签了,是不是也要提前通知公司?还是说到期就可以走人了?.
作者:
拉拉
时间:
2008-7-23 14:12
按合同约定, 合同中如无提要通知要求, 可以到期走人..
作者:
悟空妈妈
时间:
2008-7-25 09:05
再请教,“第四十六条 第五项内容: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
如果公司是在原来的合同期间加了的工资,然后合同到期时,算不算提高了劳动合同约定条件呢?
这种情况需要赔偿吗?.
作者:
我爱圆圆
时间:
2008-7-28 14:01
标题:
回复 7#悟空妈妈 的帖子
我觉得不算,应该是维持原有条件。在这种情况下,劳动者不续签,公司无须补偿。.
作者:
妈妈姐姐
时间:
2008-7-30 12:28
对的,公司不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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