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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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续更新《白领女性私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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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一帆宝宝
时间:
2009-9-16 09:59
标题:
继续更新《白领女性私人律师》
懒了好久了,先更新一些吧,接下来房子要装修,就要过段时间才能更新了,加油!!
《白领女性私人律师》……赠书已截止,电子版会不定期推出。
《修订为为公司松绑》Revisions Make Companies Release—新旧公司法比照
《企业常输的劳动官书》
《如何签订劳动合同》
《解除与终止劳动合同》
《如何进行劳动仲裁》
《白领禁区》
《商事仲裁》
《警惕房屋买卖陷阱三十六计》
[
本帖最后由 一帆宝宝 于 2010-4-12 17:14 编辑
].
图片附件: [修订,为公司松绑 本书将2005年版和2004年版的公司,以中文和英文逐条作了对比,找出其异同点,以便读者在?]
公司法1.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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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001.jpg
(2009-10-22 15:13, 159.7 KB) / 该附件被下载次数 13
http://ww123.net/attachment.php?aid=392720
图片附件:
公司法002.jpg
(2009-10-22 15:13, 156.57 KB) / 该附件被下载次数 24
http://ww123.net/attachment.php?aid=392721
作者:
一帆宝宝
时间:
2009-9-16 10:04
标题:
白领女性私人律师送书已截止,请大家关注电子版本
最近单位里自己出了一本书,部分东西感觉还蛮物实的,先上传上来给大家看看,如果有违反旺网规定的话,就烦请旺爸删贴,谢谢!先出个目录吧!
前言
许多麻烦,都和剩余有关。假期多了且长了,如何打发就成了课题;工资在满足日常开支后还有剩的,如何安排也费思量。这本书,讲白领女性如何依法维护自己的权益,如何依理保护自己,一个一个的例子,一一对应的解释和法律条文,旨在帮助每天有地方上班、有支配属于自己的时间和金钱的自由的女同胞们,如何在面对各种始料不及的困窘和麻烦时,有办法一一化解、应对有余,保护好原本属于自己的一份生活,同时又能拥有心中塌实、胸有成竹的好心情,不为物喜,不以己悲,只须了解规则如何,大家都遵守着过就是了。刚刚有了点钱,有了点闲,反为钱、闲所累,不值得的。
法律原为保证一个安定安全的社会长治久安所必须,是自有群体存在开始一直在制作、修订的,一旦制定,就有不可违抗的效力,人人都该遵守。法律本无关男女,都要遵守,即便是有关保护妇女儿童的法律条款,它所针对的,也是整个社会,很可能还是男性为多,因为这样的法所要制约的,往往是社会生活中不能自觉有效保护妇女儿童权益的人群,是对男女平等基本国策意识淡漠的人们,这样的群体,必定是有男有女,或是男性比例更多些的。
我们讲了很久很久的男女平等,真正要实现完全意义的男女平等,路还长。因为历史,因为文化,因为习惯,因为传统习俗的积淀,也因为我们目前所处的社会现实,女性要依法保护好自己,除了要战胜自身心理、生理、个性等方方面面的困扰,学一点相关的法律知识,读一点别的姐妹经历的故事,多一点别人遇挫后如何面对、从积极的方面寻求解决的经验,也是能使自己得以借鉴,增添处理意外的信心的。希望这本书能起到这样的作用,帮助你使自己的生活和心情和谐起来。
许多麻烦,都和剩余有关。假期多了且长了,如何打发就成了课题;工资在满足日常开支后还有剩的,如何安排也费思量。这本书,讲白领女性如何依法维护自己的权益,如何依理保护自己,一个一个的例子,一一对应的解释和法律条文,旨在帮助每天有地方上班、有支配属于自己的时间和金钱的自由的女同胞们,如何在面对各种始料不及的困窘和麻烦时,有办法一一化解、应对有余,保护好原本属于自己的一份生活,同时又能拥有心中塌实、胸有成竹的好心情,不为物喜,不以己悲,只须了解规则如何,大家都遵守着过就是了。刚刚有了点钱,有了点闲,反为钱、闲所累,不值得的。
法律原为保证一个安定安全的社会长治久安所必须,是自有群体存在开始一直在制作、修订的,一旦制定,就有不可违抗的效力,人人都该遵守。法律本无关男女,都要遵守,即便是有关保护妇女儿童的法律条款,它所针对的,也是整个社会,很可能还是男性为多,因为这样的法所要制约的,往往是社会生活中不能自觉有效保护妇女儿童权益的人群,是对男女平等基本国策意识淡漠的人们,这样的群体,必定是有男有女,或是男性比例更多些的。
虽如此,编写这样一本专为白领女性服务,帮助她们在需要的时候可以得到提示和沟通的书,还是很有意义的。我们讲了很久很久的男女平等,真正要实现完全意义的男女平等,路还长。因为历史,因为文化,因为习惯,因为传统习俗的积淀,也因为我们目前所处的社会现实,女性要依法保护好自己,除了要战胜自身心理、生理、个性等方方面面的困扰,学一点相关的法律知识,读一点别的姐妹经历的故事,多一点别人遇挫后如何面对、从积极的方面寻求解决的经验,也是能使自己得以借鉴,增添处理意外的信心的。希望这本书能起到这样的作用,帮助你使自己的生活和心情和谐起来。
第一篇:婚恋家庭
1、“丁克”一族收养小孩的条件
2、夫妻财产AA制有效
3、离婚了,债务性质要分清
4、失婚女性可以提出婚姻损害赔偿
5、同居期间应注意维护个人财产
6、女性遭受家庭暴力时如何维权
7、办理婚前财产公证并不难
8、私人做亲子鉴定必须办理相关手续
9、涉外婚姻的未婚、未再婚的公证办证方式
10、涉外婚姻在中国登记结婚的相关规定
11、申请法院调查取证符合规定条件
12、尽到赡养义务的丧偶女性有权继承公婆遗产
13、公证遗嘱也能够被推翻
14、捉奸举证要注意证据的合法性
15、手机短信能否作为离婚证据
职业
“恋爱条款”棒打鸳鸯
电子眼变大喇叭
男女平等何其难
白领跳槽谨防“保密”陷阱
保障宝宝的受乳权
合同到期却不能走人
生孩子就要丢位子吗
胎儿的权利——保胎假
为“上帝”付出的代价
办公室里的“咸猪手”
明明白白享受“产假”
病假期间工资待遇如何算
房产
房东的尴尬事——出租房被装修
《房屋认购书》中的“定金陷阱”
按揭购买的商品房可以退房
新房入住后酿成惨剧
异性合租要三思而行
采光权,想说爱你不容易
出租屋里出现盗窃,物业公司担何责
承租人有优先购买权
房屋质量维权策略三步走
购房时要全面了解房屋的产权状况
胡女士的“懒觉权”有保障了
离婚时该怎么分配婚前按揭房产
未交付的二手房发生损失仍由旧业主承担
擅自改变小区平面布局图,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
物业公司应对自身失职行为向业主做出赔偿
住宅小区内地下车库的所有权与使用权归属
合理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
理财
Blog作者的庐山真面目
借用他人帐号炒股要书面约定违约责任
白领无辜受流氓软件“坑害”
共有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的赔偿分配
兼职期间的发明归谁
美女编剧可以擅自使用作品吗
美女炒手“断送”职业路
男友恶意透支,信用卡谁买单
买保险,填写受益人需慎重
如何将国外炒股收入汇至国内
下车被车撞伤,属于第三者责任险
期权不应计入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损失之内
安全
被刑事侵害以后的民事赔偿
乘坐男友的车遭遇交通事故向谁索赔
坐电梯遭受意外伤害,物业难辞其咎
无故被狗咬伤能否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拼车时发生交通意外如何赔偿
宠物侵权,主人担责
乘地铁发生财物损失怎么办
消费
福袋“打闷包” 法院判退货
购手机请认准3C标志
换货成为逃避责任的借口
结婚录像带遗失可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进口牛肉——玫瑰的诱惑
免费服务泡汤
名牌化妆品退货耍“大牌”
网站泄露隐私应当赔偿
消费者违约应如何承担责任
艺术照底片归谁
钻石脱落谁买单
美容健康
被强制的浪费
打美容纠纷官司也有战略
当心你的会员卡“猝死”
美容有纠纷,先做医疗鉴定
你准备好打美容官司了吗
让优惠券“优惠”起来
无忧无虑去健身
先看看帮你美容的人“美不美”
旅游
都是护照惹的祸
开办家庭旅馆,专家支招
打折机票?可疑!
旅游遭遇台风,旅行社应退款
唐小姐欧洲游,被斩数千元
怎样购买外币旅行支票
自驾游投保小贴士
人身权
“一夜情”惹的麻烦
被冒名征婚后如何维权
不知不觉成为广告主角
登上头条是否侵犯肖像权
个人日记属于个人隐私
公司将辞退通知公之于众不合法
患者隐私部位不能当作教学“标本”
录音可以作为定案证据
荣誉权不可侵犯
网络侵权的取证方法
网络名誉权向谁主张
别把宠物当出气筒
“丁克”一族收养小孩的条件
案例
Jessica和丈夫结婚10年来都不愿生育,可是年近40,她突然想收养一个孩子,于是他和丈夫来到了福利院,经过福利院的推荐,夫妻俩决定收养一个叫丁丁的男孩,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规定,收养儿童必须具备一定的实质条件,并且履行一定的法定程序,看来Jessica一家想享受天伦之乐还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
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规定,被收养人应当是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收养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双方均年满30周岁;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40周岁以上;
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3、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除了上述的实质条件外,收养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弃婴、儿童,收养人应当亲自到社会福利机构所在地民政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并提交下列材料:
1、收养申请书;
2、收养人户口簿和身份证;
3、所在单位或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以及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的证明;
4、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体检证明;
5、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生育情况证明。
此外,社会福利机构应提交弃婴、儿童进入社会福利机构的原始记录,以及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
http://www.legalcare.cn/zhuanti/newsd.asp?id=2152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
http://www.legalcare.cn/zhuanti/newsd.asp?id=2144
律师建议
收养小孩,并不是简单和福利机构签个收养合同而已,只有具备法定的手续,收养关系才能正式确立,收养人和被收养人的权益才能获得法律的认可和保障。
[
本帖最后由 一帆宝宝 于 2009-10-27 15:53 编辑
].
作者:
一帆宝宝
时间:
2009-9-16 10:04
标题:
夫妻财产“AA制”有效
夫妻财产“AA制”有效
案例
房小姐和丈夫于2003年经介绍相识,次年6月登记结婚。两人都事业有成,不太愿意一方掌管经济大权,家庭开支大多是分摊,个人开销也基本上是各花各的。婚后,两人签订了一份协议书,约定夫妻双方原则上实行AA制,各自收益归个人所有,个人的物品归个人使用,用于共同生活中的物品由双方共同支出、各半承担。从2005年开始,夫妻关系恶化,房女士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在离婚财产分割问题上,原告房小姐认为:双方自愿签订协议书,对日常生活的经济模式和婚前婚后的财产约定是合法有效的,所以,现在双方离婚不存在经济纠葛。
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共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共有。房小姐和丈夫签订了一份协议书,该约定采用了书面形式,而且内容明确、具体,双方对各自的收益、家庭支出、债权债务的承担以及房屋的产权归属等作了详细的约定。该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的体现,因此约定合法有效,对当事人都有约束力。现在两人离婚,财产分割应按照协议书中约定的方式进行。
以下是夫妻财产约定书范本(仅供参考):
甲方(男方):××,××××年××月××日生
乙方(女方):××,××××年××月××日生
甲方与乙方于××××年××月××日登记结婚,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就夫妻婚姻期间财产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的工资、奖金等所有收入归甲方个人所有;
2、乙方的工资、奖金等所有收入归乙方个人所有;
3、双方不得隐瞒自己的任何收入,每月双方各拿出××××元供家庭生活开支,其余不作为夫妻共同财产;
4、位于×××××××的住房(建筑面积:××平方米)属于×方个人财产,不属于夫妻共有财产。
5.………………
此协议共×条,一式两份,自双方签字起生效。
甲方:
乙方:
××××年××月××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http://www.legalcare.cn/zhuanti/newsd.asp?id=2146
律师提示
夫妻之间在婚后采用书面形式约定财产所有情况的协议书,可以作为离婚时财产分割的依据。.
作者:
一帆宝宝
时间:
2009-9-16 10:08
标题:
离婚了,债务性质要分清
离婚了,债务性质要分清
案例
贾小姐和林先生一直生活美满。但是近几年,林先生和朋友出资建立公司,为了筹集资本,他几次三番瞒着贾小姐向亲朋好友借钱,所得收益也没有用于家庭生活,后来因无法还债而东窗事发。贾小姐得知后非常失望,决定和林先生离婚,此时几个债权人找到贾小姐要求她承担还款的连带责任,那么贾小姐是否要还这笔钱?
分析
夫妻间债务承担的原则简而言之就是:个人债务由个人承担,夫妻共同债务共同承担,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则由法院判决。因此,离婚时区分债务性质是承担责任的前提和关键。
债务的性质主要从支出财产的用途上看,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任何一方都有权对日常生活的支出做决定,比如赡养父母、教育子女、一方的医疗支出等。这些支出除非与债权人有明确约定外,一般都认为是共同债务。
同时我们应当看到,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日常生活支出的范围也趋于广泛,应当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家庭的收入状况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比如以前的柴米油盐是必要支出,手机被认为是奢侈品,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手机已从奢侈品变为了日常用品,因此购买手机的可以认为是家庭的日常开支。冰箱、彩电、空调等家用电器也是一样。
此外,法律从反面直接规定了几类债务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个人偿还:
1、 夫妻约定由个人承担的债务,但故意逃避债务的除外;
2、 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
3、 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收入又未用于家庭生活的债务。
就本案来说,林先生所借的钱并非用于家庭生活,因此贾小姐无须承担连带责任,这笔钱应由林先生个人偿还。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http://www.legalcare.cn/zhuanti/newsd.asp?id=10066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http://www.legalcare.cn/zhuanti/newsd.asp?id=2146
律师建议
夫妻共同债务由双方共同承担,个人债务由个人承担,区分债务的性质是承担责任的前提和关键。.
作者:
一帆宝宝
时间:
2009-9-16 10:09
标题:
失婚女性可以提出婚姻损害赔偿
失婚女性可以提出婚姻损害赔偿
案例
张女士由于工作关系,时常要去国外出差,由于经常不在一起,张女士的丈夫和单位女同事有了婚外情。张女士得知后非常生气,找到了丈夫的女同事,并让她和丈夫写了一份“保证书”,保证今后不再来往。后来丈夫趁着张女士出差之际,又偷偷和女同事交往,张女士忍无可忍向法院起诉离婚并提出了婚姻损害的赔偿。
分析
婚姻法确定了婚姻损害赔偿制度,即如果夫妻一方有家庭暴力、与人重婚、同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行为,当事人在离婚的同时还可以从过错一方获得婚姻损害的物质赔偿。
结合本案来说,张女士提出婚姻损害赔偿要注意以下几点:
1、 张女士只能向自己的丈夫提出,而无权向丈夫的同事提出。因为夫妻之间有互相忠诚的义务,而对第三方而言,只能对其进行道德上的谴责而不能要求经济赔偿。
2、 张女士作为原告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起婚姻损害赔偿。如果她在一审时未提出婚姻损害赔偿请求而在二审期间提出,法院调解不成的,她仍然可以在离婚后1年内就此单独提起诉讼。
3、 张女士在提出婚姻损害赔偿请求时,必须有证据证明丈夫有过错行为,这是法院是否支持赔偿请求的关键,也是常常被女性疏忽的一点。张女士手中的“保证书”可以说对她的赔偿请求比较有利,当然,证据不限于书面的,当事人同事和亲友的证言、能反映破坏婚姻关系的照片等也可作为有利的证据,但是当事人取证的程序不得违背法律的规定。
4、 婚内损害赔偿不受保护。不起诉离婚而单独提起婚姻损害赔偿的,法院不予支持。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婚姻损害赔偿请求也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http://www.legalcare.cn/zhuanti/newsd.asp?id=214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http://www.legalcare.cn/zhuanti/newsd.asp?id=2158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http://www.legalcare.cn/zhuanti/newsd.asp?id=10066
律师提示
女性朋友提起婚姻损害赔偿必须以离婚为前提,对象只能是婚姻关系中的过错方,而且应注意保留证据。.
作者:
一帆宝宝
时间:
2009-9-16 10:09
标题:
同居期间应注意维护个人财产
同居期间应注意维护个人财产
案例
刘女士和男友一起同居了三年,并且在同居期间共同贷款买房,在办理房产证时,因为感情甚笃,刘女士没有在房产证上登记自己的名字。不久前,男方突然提出新交了女友,要和刘女士分手。刘女士这下傻了眼,她将如何维护自己的财产权利?
分析
同居是指男女双方未进行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在一起。以前传统中存在“事实婚姻”一说,承认了不办理婚姻登记手续的婚姻关系。但是1994年2月1日出台的《婚姻登记条例》不承认事实婚姻。也就是说,同居男女双方之间的财产关系并不受到《婚姻法》的调整和保护,结束同居关系只需要当事人自行完成,不必要法院予以确认。对于同居期间的财产,原则上由当事人双方自行协商解决,协商无果也可以通过律师求得法律帮助。
女性如何维护同居关系中的个人财产呢?最关键的是应保留好出资的证据。如本案中的刘女士,可以在购买房产前和男友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各自的购房出资,这样的书面协议应一式两份,由双方各执一份。如果女方仍然不放心,还可以携同男方去公证处办理公证或者在律师事务所办理见证手续。最后需要提醒女性朋友的是,在办理房产证同时,最好全程由双方共同参加,并在房产证上标明各自的份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http://www.legalcare.cn/zhuanti/newsd.asp?id=214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http://www.legalcare.cn/zhuanti/newsd.asp?id=10066
律师建议
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处于弱势地位的女性应当慎之又慎,最好对同居期间的财产归属等问题做事先约定。.
作者:
一帆宝宝
时间:
2009-9-16 10:10
标题:
女性遭受家庭暴力如何维权
女性遭受家庭暴力如何维权
案例
钱女士和丈夫都在外企工作,两个人的性格都很倔强,加上在外资企业工作的压力非常大,回到家中的两人常发生口角。有一次,钱女士和丈夫发生争执后,丈夫一怒之下动手殴打了钱女士,造成了她多处皮肤擦伤。 此后,丈夫屡有殴打钱女士的行为,他的行为是否构成了家庭暴力?由于这种暴力行为具有隐蔽性,钱女士又该如何证明呢?
分析
随着城市人工作、生活压力的膨胀,家庭暴力事件越来越多,家庭暴力也成为了一个不容忽视的社会问题。家庭暴力不仅侵犯了受害人的身体权、健康权、生命权、自由权,更是对受害人的一种精神摧残。因此它绝不是"家务事",而是一种应该受到法律制裁和道德谴责的行为。
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吸纳了家庭暴力的概念,将其作为判决离婚的法定条件之一,并且明确规定受害人可以提出婚姻损害赔偿。
所谓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采用其他手段,给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轻度暴力发生的频率最高,它是指对受害人拳打脚踢、棍棒相加或其他暴力行为,但是未造成严重的伤害结果。轻度暴力在时间上须具有一定的连续性,偶尔施暴的行为不属于家庭暴力。
家庭暴力的受害人应当注意收集证据。在受到暴力侵犯时,应当尽可能让朋友、邻居或者居委会知道,以便日后作为人证支持当事人的主张;并且要有报警意识,派出所的报案记录和询问笔录,也是非常重要的证据;此外,应及时去医院就诊,并保留好相关的就医手续凭证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http://www.legalcare.cn/zhuanti/newsd.asp?id=2146
律师建议
日益严重的家庭暴力危害受害者的身心健康,女性应该排除顾虑,勇于自我保护,并且及时收集证据作为维护权利的保障。.
作者:
一帆宝宝
时间:
2009-9-16 10:11
标题:
办理婚前财产公证并不难
办理婚前财产公证并不难
案例
潘女士有着一份人人羡慕的高薪职业,年收入可达百万。终于,她和相恋5年的男友决定结婚。婚前,潘女士想和准丈夫做一份财产公证,这一方面体现了彼此的坦诚和尊重,另一方面也可以避免日后可能的财产纠纷。
婚前财产公证体现了现代人法律意识的提高,但是对婚前财产公证的程序,大家仍比较陌生。
分析
婚前财产公证可到当事人一方住所地的公证处办理,财产公证的一般程序如下:
一、当事人要提供以下材料:
1、个人的身份证明,如身份证、户口簿;
2、与约定内容有关的财产所有权证明,如房产证、未拿到产权证的带购房合同和付款发票;
3、双方已经草拟好的协议书。协议书的内容一般包括:当事人的姓名、性别、职业、住址等个人基本情况;财产的名称、数量、价值、状况、归属;上述婚前财产的使用、维修、处分的原则等。一般双方当事人的签名和订约日期空缺,待公证员对协议进行审查和修改后,当事人再在公证员面前签字。
二、准备好上述材料后,双方必须共同亲自到公证处提出公证申请,填写公证的申请表格。一般不允许委托他人代理或是一方单独来办婚前财产公证。
三、公证申请被公证员受理后,公证员就财产协议的内容,审查财产的权利证明,查问当事人的订约是否受到欺骗或误导。当事人应如实回答公证员的提问,公证员会履行必要的法律告知义务,告诉当事人签订财产协议后承担的法律后果,当事人配合公证员做完公证谈话笔录,并在笔录上签字确认。
四、双方当事人在公证员的面前在婚前财产协议书上签名。
至此,婚前财产公证的办证程序履行完毕,当事人可在规定期限日内凭收费单据领取公证书。
法律依据
《公证程序规则》
http://www.legalcare.cn/zhuanti/newsd.asp?id=10074
律师建议
当事人对于标的大或者难以证明的婚前个人财产,可以到公证处进行公证,经过公证的协议具有更强的证明力。其实,这只是一个选择问题,关于婚前财产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的归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19条规定夫妻双方可选择采用书面约定的方式确认,其效力不低于公证的效力。.
作者:
一帆宝宝
时间:
2009-9-16 10:12
标题:
私人做亲子鉴定必须办理相关手续
私人做亲子鉴定必须办理相关手续
案例
何女士赴日出差一个月后,被检查出已经怀孕。回国后,何女士和丈夫的感情恶化,男方提出离婚。同时男方认为何女士出差时间较长,新生儿有可能不是自己的。何女士对此感到非常气愤,为了还自己的清白,她要求丈夫和孩子做亲子鉴定,但是鉴定机构告知何女士,此类鉴定必须得到双方的同意。
分析
所谓亲子鉴定,就是根据人类遗传学的理论和实践,从子代和亲代的形态构造或生理机能方面的相似特点,分析遗传特征,对可疑的父与子或母与子之间的亲生关系进行判断,并做出肯定或否定的结论。
由于亲子鉴定涉及到亲情、婚姻、财产、名誉等多方面的问题,应从有助于维持和睦、团结的家庭,有助于建设和谐社会,有利于子女的成长及成材角度出发,必须谨慎掌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批复,对于双方当事人同意作亲子鉴定的,一般应予准许,如果仅仅是一方当事人要求作亲子鉴定的,或者子女已超过三周岁的,鉴定机构应视具体情况,从严掌握。
一般来说,非法院、公安、计生等部门委托亲子鉴定的,一般须办理下列相关手续:
1. 双方当事人同意进行亲子鉴定的声明。
2. 所有当事人共同持亲子鉴定声明书到公证部门办理公证。
3. 完成公证后,由当事人预约鉴定的时间。
4. 在预约的时间内,所有当事人携亲子鉴定公证书、当事人身份证及复印件、未成年人的出生证及复印件、近照一张到司法鉴定所采集血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审判工作中能否采用人类白细胞抗原作亲子鉴定问题的批复》
http://www.legalcare.cn/zhuanti/newsd.asp?id=10069
律师建议
男女双方应本着尊重对方、尊重法律和尊重伦理道德和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态度进行亲子鉴定。.
作者:
一帆宝宝
时间:
2009-9-16 10:12
标题:
涉外婚姻的未婚、未再婚的公证办证方式
涉外婚姻的未婚、未再婚的公证办证方式
案例
李小姐从事高档皮具代理行业,在工作中与意大利籍男士恋爱,在意大利办理结婚登记时,登记机关要李小姐出具国内的未婚公证文书,而根据最新的《婚姻登记条例》,街道、单位和民政部门不再负责出具未婚证明,这致使李小姐没有办法办理公证,和男友结婚遭遇了不大不小的障碍,李小姐该如何解决这一难题?
分析
自2003年10月1日《婚姻登记条例》实施后,中国籍公民结婚不再需要提供所在单位证明或是居民委员会证明,法律免除了上述机构提供证明的法定义务,这使公证机关难以查实涉外婚姻的当事人的婚姻状况,给办理未婚公证带来了不小困难。
为此,司法部下发了《关于暂时调整涉外未婚、未再婚公证办证方式问题的通知》,根据该通知的规定,公证机关可以根据本案中李小姐的申请,对李小姐的未婚声明书予以公证,也可以根据李小姐的申请,对她户籍所在地婚姻登记机关出具的未婚记录进行公证。李小姐可以持有该未婚公证证明和男友登记结婚。
未婚声明书的参考样本:
本人姓名:XXX 男/女,X年X月X日出生,至X年X月X日止,未婚。
本人自X年X月X日起至X年X月X日止在意大利工作。在此期间未与任何人登记结婚。
以上声明内容属实,本人承担由此声明所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
证明人甲:
证明人乙:
以上声明情况属实,特此证明。
声明人:
年 月 日,中国XX市(县)
法律依据
《关于暂时调整涉外未婚未再婚公证办证方式问题的通知》
http://www.legalcare.cn/zhuanti/newsd.asp?id=10071
律师建议
女性朋友填写了涉外婚姻未婚、未再婚声明书,并向公证机关办理登记之后,才能在国外办理婚姻登记手续。.
作者:
一帆宝宝
时间:
2009-9-16 10:13
标题:
涉外婚姻在中国登记结婚的相关规定
涉外婚姻在中国登记结婚的相关规定
案例
沈小姐在日本工作了2年,虽然独自身在异乡,但是得到了房东田中先生的悉心照顾,两人很快坠入爱河,在双方父母的首肯下两人决定在中国登记结婚。
分析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我国境内结婚的,适用我国法律的规定。如果在我国境外结婚的,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的规定。
如果涉外婚姻的男女双方选择在我国结婚,那么必须符合如下的条件:
1、 男女双方当事人必须遵循我国婚姻法关于婚姻自由、一夫一妻和男女平等、计划生育原则;
2、 根据规定,某些担任特定公职的人员不准同外国人结婚,其范围包括现役军人、外交人员、公安人员和其他机要人员以及掌握重大机密的人员 。
沈小姐和田中先生想在中国登记结婚,还必须在中国办理以下手续:
1、 双方当事人必须共同到中国公民一方户口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
2、 双方当事人须分别携带下列证件:
①中国公民须持本人的身份证或户籍证明;本人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或工作所在单位的县级以上机关、学校、事业、企业单位出具的本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婚姻状况、职业、工作性质、申请与何人结婚的证明;
② 外国人须持本人护照或其他身份、国籍证件;公安机关签发的《外国人居留证》,或外事部门颁发的身份证件,或临时来华的入境、居留证件;经本国外交部和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由其本国公证机关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或该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如系定居我国的外国侨民,还须提交本人户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或工作单位的县级以上机关、学校、事业、企业单位出具的本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婚姻状况、职业、申请与何人结婚的证明;
③申请结婚的男女双方,须提交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指定医院出具的婚姻健康检查证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http://www.legalcare.cn/zhuanti/newsd.asp?id=2146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http://www.legalcare.cn/zhuanti/newsd.asp?id=2149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办理结婚登记的几项规定》
http://www.legalcare.cn/zhuanti/newsd.asp?id=10073
律师建议
涉外婚姻的当事人可以选择结婚的地点,只有符合当地的法律,才能准许结婚。.
作者:
一帆宝宝
时间:
2009-9-16 10:14
标题:
申请法院调查取证须符合规定条件
申请法院调查取证须符合规定条件
案例
冯女士和丈夫离婚已经一年,当初的离婚判决将儿子判给了男方。但是在判决生效后,冯女士了解到前夫的工作相当忙碌,经常要到国外出差,根本无法好好照顾儿子的学习和生活。甚至有一次,儿子因为忘带钥匙而在外流浪,被邻居发现后带到家里过了一夜。冯女士认为前夫没有尽到抚养孩子的义务,而她自己作为一名网站编辑,不仅有稳定的高薪收入,而且居家的工作性质更适合照顾儿子,遂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变更抚养权,但此时冯女士遇到了取证的困难,男方单位不肯向她提供前夫工作情况的证明,邻居也不愿作证,冯女士是否能向法院请求调查取证,她又该如何申请呢?
分析
我国民事诉讼法采取了当事人提供证据为主,法院提供证据为辅的证据制度。根据法律的规定,如果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冯女士可以向法院申请调查收集证据:
(一)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属于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并须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的档案材料;
(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材料;
(三)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材料。
据此冯女士符合向法院申请调查取证的实体条件,在程序上,冯女士还必须向法院提供书面申请。
《法院调查取证申请书》的样本:
申请人: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工作单位,住址,联系方式。
请求事项:
1、请求人民法院依职权向被告╳╳╳所在╳╳╳单位调取被告工作情况的证据
2、请求人民法院依职权向证人╳╳╳调取被告抚养不利的证据。
事实和理由:略
此致
╳╳╳人民法院
申请人:冯╳╳
╳╳年╳╳月╳╳日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http://www.legalcare.cn/zhuanti/newsd.asp?id=4876
律师建议
女性收集证据受到体能和非律师身份的限制,在一己之力无法取得有利证据时,可以向法院书面申请调查取证。.
作者:
一帆宝宝
时间:
2009-9-16 10:14
标题:
尽到赡养义务的丧偶女性有权继承公婆遗产
尽到赡养义务的丧偶女性有权继承公婆遗产
案例
2003年,唐小姐和丈夫结婚,婚后没有子女。2006年4月, 丈夫不幸因车祸去世。唐小姐遂主动提出与公婆生活在一起,在生活上照料他们。今年8月,公婆先后去世后,丧事全由唐小姐和小叔子操办。分割公婆留下的财产时,小叔子却认为唐小姐是外人,无权继承。
分析
赡养老人是我国的传统美德,是中国几千年来的文化传承。我国继承法也对此予以确认和保护。法律规定,子女有赡养父母的义务,这种义务是法律直接规定的,不能通过约定的方式排除。这里子女的范围不仅包括亲生子女、还包括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但是法律并未规定丧偶儿媳有赡养的义务。
法学理论中的核心内容就是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可以说,权利和义务之间是相互依存并且对等存在的。这一法学原理贯穿于各个部门法的法律条文中,继承法也毫无例外地体现了这一原理,其明确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何谓“尽到了主要赡养义务”?本案的唐小姐在丈夫死后主动提出与公婆共同生活,并在公婆生前给予了衣食住行方方面面的照料,唐小姐尽了子女的孝道,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因此,唐小姐有权以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的身份与小叔子共同继承公婆留下的这笔遗产。小叔子的说法于法无据,唐小姐可以通过调解或者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方法争取自己的权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http://www.legalcare.cn/zhuanti/newsd.asp?id=2147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护法》
律师建议
儿媳虽然不是公婆财产的法定继承人,但是在丈夫去世后,如果能尽到赡养公婆的义务,那么法律则赋予她第一顺序继承人的地位,可以与去世者的配偶、子女共同继承遗产。.
作者:
一帆宝宝
时间:
2009-9-16 10:15
标题:
公证遗嘱也能够被推翻
公证遗嘱也能够被推翻
案例
夏女士的母亲去世之前留下一套价值500万的花园洋房。夏妈妈生前没有留下遗嘱,这套房子理应由夏女士和他的哥哥两人共同继承,但是夏女士的哥哥买通公证机构人员非法立下遗嘱,企图独占遗产,夏女士得知此事,要求撤销这份虚假的公证遗嘱。
分析
继承公证是指公证机构依法证明继承人的继承行为真实、合法的活动。继承公证对于减少继承纠纷、减少诉讼,维护家庭和睦、社会和谐都有重要的意义。
根据法律规定,继承公证由继承人住所地或遗产所在地的公证机关进行,如果涉及不动产比如此套花园洋房,应当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机关主持公证。
根据法律的规定,经过公证的文书具有强于一般文书的证明力,如果诉至法院,经过公证的遗嘱可以直接作为证据使用。
夏女士在发现遗嘱有假的情况下,可以根据《公证规则程序》的规定在收到公证书之日起一年内,向出具该公证书的公证机构提出复查申请,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年。夏女士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复查申请,载明她认为公证书存在的错误及其理由,提出撤销或者更正公证书的具体要求,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公证机构收到复查申请后,应当指派原承办公证员之外的公证员进行复查,如果公证书的基本内容与事实不符的,应当做出撤销公证书的处理决定。复查工作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完成,做出复查处理决定,发给申请人。被撤销的公证书应当收回,并予以公告,该公证书自始无效。
如果公证机构不予撤销,夏女士对此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地方公证协会投诉。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因过错给夏女士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公证规则程序》
http://www.legalcare.cn/zhuanti/newsd.asp?id=10074
律师建议
公证遗嘱的证明效力在各类遗嘱中最强,但是如果公证遗嘱的内容和事实不符或者违背当事人的真实意愿,那么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复查。.
作者:
一帆宝宝
时间:
2009-9-16 10:15
标题:
“捉奸”举证要注意证据合法性
“捉奸”举证要注意证据合法性
案例
肖女士是一家外企公司的高级白领,因丈夫有外遇而向法院起诉离婚,并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男方在庭审中承认了双方感情确已破裂,但是否认了与人同居的事实,另一方面,肖女士也苦于搜集不到相关的证据。一日,肖女士假称晚上加班不回家,当晚到家后拍摄了丈夫和该女子同床而眠的照片。法院审理过程中,双方就该证据的取得是否合法展开了激烈的辩论。
分析
夫妻之间相互忠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确立的基本原则之一。所谓忠诚义务,即是指专一的夫妻性生活的义务,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任何一方都不得为婚外性行为,以保持婚姻操守。肖女士先生的行为不仅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义务,而且严重伤害了肖女士的感情。于是,肖女士决定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利和尊严。
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搜集的证据必须具备“合法性、关联性和真实性”。合法性要求证据在表现形式、收集程序上须符合法律的规定。以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法院认定事实的依据。
本案中,肖女士作为配偶有权了解丈夫不正当的男女关系。其次,她捉奸拍照的本意是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并非要侵犯对方的隐私或者侮辱对方。事后,肖女士也未将照片进行恶意的传播,只是提供给法院作为支持自己主张的证据。虽然这种行为与丈夫和他人的隐私权发生了一定程度的冲突,但综合上述原因,肖女士的做法是维护自己权利的可行行为,法律应优先保护肖女士的取证利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http://www.legalcare.cn/zhuanti/newsd.asp?id=214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http://www.legalcare.cn/zhuanti/newsd.asp?id=1006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http://www.legalcare.cn/zhuanti/newsd.asp?id=4876
律师建议
本案中,如果肖女士的丈夫和他人同居的行为发生在宾馆或者肖女士住所之外的其他地方,那么此时她的取证利益将小于他人的隐私权,肖女士应向公安机关报案,通过国家权力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作者:
一帆宝宝
时间:
2009-9-16 10:19
第一篇婚蛮家庭篇算是发完了,第二篇是职业方面的,先列个目录。旺爸会不会删我的贴子啊[
,这样的话我就
,还落下不好的名声,倒处被人
职业
“恋爱条款”棒打鸳鸯
电子眼变大喇叭
男女平等何其难
白领跳槽谨防“保密”陷阱
保障宝宝的受乳权
合同到期却不能走人
生孩子就要丢位子吗
胎儿的权利——保胎假
为“上帝”付出的代价
办公室里的“咸猪手”
明明白白享受“产假”
病假期间工资待遇如何算.
作者:
一帆宝宝
时间:
2009-9-16 10:35
有没有看过的朋友啊,上来吼声,类似这样的资料放上来怎么样
.
作者:
凝灰岩
时间:
2009-9-16 11:47
我看过了,很好啊!能学习很多东西,继承放上来!辛苦了.
作者:
一帆宝宝
时间:
2009-9-16 13:07
谢谢鼓励,我会继续加油滴
.
作者:
feidamama
时间:
2009-9-16 13:47
呵呵,点一下就送出三朵花。
写得很好,赶快放上来吧。辛苦了
.
作者:
joansue
时间:
2009-9-16 14:25
很好得,辛苦了.
作者:
florawang
时间:
2009-9-16 14:41
辛苦LZ了,鲜花咯
.
作者:
美美羊
时间:
2009-9-17 08:25
辛苦了,谢谢!.
作者:
卉卉妈妈
时间:
2009-9-17 09:02
撒花了,楼主真热心!代表广大的姐妹群深表谢意!
.
作者:
陶陶妈咪
时间:
2009-9-17 09:59
合同到期却不能走人
办公室里的“咸猪手”
先来这两个
.
作者:
9月zz妈
时间:
2009-9-17 12:28
收藏,送花,好好看。.
作者:
一帆宝宝
时间:
2009-9-17 12:39
标题:
恋爱条款”棒打鸳鸯
“恋爱条款”棒打鸳鸯
案例
小月是一名外企职员,工作繁忙枯燥,压力也不小。但因为刚刚与部门一位同事跨越了拍档关系,小月工作起来十分卖力,就连加班也变得相当积极。可就在她沉浸在幸福之中时,公司人事主管突然找到她,要她写报告自动辞职,这大大出乎小月的意料。人事主管说,公司有规定,恋爱关系或婚姻关系的双方不能同时在一个公司工作,所以公司有权解除与她的劳动合同。虽然感到很委屈,但小月最后还是黯然离开了这家公司。
分析
牐牭苯裆缁峋赫日益激烈,为了公司的正常发展,用人单位会想方设法打击过分活跃的办公室两性“亲密交往”,用公司的制度来束缚两性吸引。因此不少职员因发生办公室恋情,而被认为是违反了“公司规定”被解除劳动合同。暂且不论员工恋爱是否会影响公司效益,从法律角度该怎样看待这一现象的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了员工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因此用人单位做法在大多数人看来有法可依并无不妥。但是,恋爱自由是我们享有的一项权利,公司能否通过内部规定限制员工的人身权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规定,限制人身权的规定只能由全国人大通过制定法律来规定。这里法律是狭义上的法律,是属于众多法律法规中效力最高的一种。因此显然公司内部无权制定类似禁止劳动者在同一单位恋爱的规定,以此内部规定作为解除劳动合同的依据实属违法行为。退后一步说,即使没有解除与员工的劳动关系,而给予一定的经济处罚或者禁止再犯的警告,都是用人单位把劳动者的劳动权和婚姻自由权、恋爱权对立起来,是不折不扣的侵权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http://www.legalcare.cn/zhuanti/newsd.asp?id=7863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http://www.legalcare.cn/zhuanti/newsd.asp?id=10055
律师建议
单位可以通过完备的公司规章制度来防御可能影响公司效益的行为,但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反之则无效。.
作者:
一帆宝宝
时间:
2009-9-17 12:40
标题:
电子眼变大喇叭
电子眼变大喇叭
案例
某企业有条内部规定,在工作期间,员工不能通过网络聊天工具与非客户人员闲聊。Susie是该企业的行政部职员,前些日子在酒吧认识一名帅哥,互相留了联系方式(其中包括msn邮箱地址)之后,一直没有再联系,某天,对方主动用msn跟Susie联络,Susie心中有些激动,便情不自禁地与对方聊天起来。就这样断断续续聊了几天之后,话题也越来越隐私。不过让Susie觉得奇怪的是,办公室的同事们有时会围在一起说些悄悄话,自己却被排挤在外。一日无意中,Susie发现同事们讨论的竟然是自己的私人聊天内容。在一再追问之下,才知道企业为了防止员工利用工作时间进行私人活动,而对员工的电脑进行监控,管理监控的同事又是好事之人,把Susie聊天的内容流传了出去。Susie到该部门理论,要求赔礼道歉,却换来了一张员工处罚单。
分析
对这样的案例同为白领女性的你是否也会感到愤慨呢?用人单位制定类似上班期间禁止私人网上聊天的规定本无可厚非,但是如何执行公司的规定以达到管理员工的目的是本案的关键。员工的私人聊天记录属于个人隐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公民的隐私权、名誉权应当受法律保护。因此公司在执行公司规定时存在两点不妥:首先,在未先告知的情况下,对员工的聊天记录进行监控。这实际上是一种以侵害对抗侵害的行为,是非法的,因此不能以职工违反公司规定为由侵犯职工的隐私权。当然如果类似电话销售,电话服务等工作,因为其工作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可以进行录音监控。其次,不能宣传隐私。宣传隐私也是一种侵害手段,更会扩大后果。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http://www.legalcare.cn/zhuanti/newsd.asp?id=6560
律师建议
单位对员工实施监控,要制定符合法律规定的单位规章,否则违法。隐私遭泄露并传播,应当依法维权。.
作者:
一帆宝宝
时间:
2009-9-17 12:46
标题:
白领跳槽谨防“保密”陷阱
白领跳槽谨防“保密”陷阱
案例
Stella是一名建筑设计师,通过朋友介绍,应聘到上海某设计工作室从事设计工作。2005年,Stella经过再三考量,决定换个工作环境到北京打拼。于是她向工作室递交了辞职报告。工作室害怕Stella把内部资料和商业秘密泄露出去,要求Stella签一份保密协议。协议中详细列明了需要保密的内容和5万元违约赔偿金,并规定Stella在未来5年内不得从事与本工作室性质相同的工作。Stella明知道该保密协议对自己很不公平,但因为急着离开工作室,所以违心地签了协议。
一个月之后,在一次建筑设计展览会上,Stella现在任职的公司与原任职工作室展出设计方案非常相近。原工作室认为Stella违反了保密协议,侵犯了自己的利益,遂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要求Stella支付5万元的违约赔偿金。
分析
本案是一个侵犯商业秘密纠纷的典型案例。保密协议中提及的“5年内不得从事与本工作室性质相同的工作”是一种竞业禁止行为,即负有特定义务的员工在任职期间或者离开岗位后一定期间内不得自营或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的企业同类的经营项目。竞业禁止协议中可以约定雇员在任职期间以及离职后一段时间内保守原雇主的商业秘密。实践中,用人单位通常将竞业禁止协议与保密协议合在一起,或者在竞业禁止协议中约定保密条款。本案的保密协议就是这种情况。
竞业禁止作为一种保护商业秘密的手段,是受到法律保护的。我国劳动法规定,劳动合同的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秘密的有关事项。但是,竞业禁止是有一定限制的,竞业禁止的时间要根据劳动者所从事的不同行业、企业所在的不同区域、技术更新的不同时间而确定,但最长不得超过3年。另外,竞业禁止必须给付合理的补偿。
本案中的保密协议规定“Stella5年内不得从事性质相同的工作”有失公平,并且该保密协议违反《劳动法》的相关规定,是无效的,对当事人没有约束力。Stella无需赔付工作室5万元的违约赔偿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http://www.legalcare.cn/zhuanti/newsd.asp?id=7863
律师建议
技术人员签订保密协议时需谨慎,防止企业滥用竞业禁止方式损害劳动者的就业权利。.
作者:
一帆宝宝
时间:
2009-9-17 12:47
标题:
办公室里的“咸猪手”
办公室里的“咸猪手”
案例
小朱在某公司工作,是个能力强而且形象气质出众的白领女性,最近她却接二连三地收到黄色E-mail的骚扰,尽管对方变换使用不同的名字,可一看就知道同出一手。一个月后,小朱发现一个平日与自己有竞争关系的男同事用的邮箱就是曾骚扰过自己的其中一个。经过几天的留意,最终证实他就是骚扰者。总经理和其他领导经过核实之后,找了该人谈话,之后那人觉得在公司已经没有了前途,不久便找了个理由辞职不干了。
分析
工作场所性骚扰主要包含两种类型:“交易性”骚扰和“制造敌意工作环境”骚扰。小朱就是典型的制造敌意工作环境骚扰的受害者。
性骚扰侵犯妇女的什么权利,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但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和《妇女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性骚扰侵犯了妇女的人格权、名誉权,当属于一种侵权行为。
白领女性如何防范这样的不受欢迎的性攻击、性要求,或其他带有性色彩的语言或身体行为呢?
对于在办公室工作,有固定工作环境、工作同事的白领女性来说,将防止性骚扰的条款写进劳动合同,是个以最短的时间、最直接的方式防范办公室性骚扰的措施。例如合同中约定员工与高管工作上的谈话应当在上班期间完成,并且不能在完全封闭的房间内进行,否则女职员可以拒绝。或者在有女同事的场合不能经常开带有色情色彩的玩笑,不能强迫女同事参与讨论色情话题等。但是合同只能约束合同双方当事人,无法约束第三人,因此公司规模比较小的或者部门划分比较明确的,可以在局部的员工手册里适用添加条款的方法以达到约束相关人的目的。但如果公司规模比较大,还是应当在公司规章中规定,没有规定的可以要求工会组织提议要求添加该条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http://www.legalcare.cn/zhuanti/newsd.asp?id=2149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http://www.legalcare.cn/zhuanti/newsd.asp?id=10057
律师建议
女性朋友对高层以给予或保持某种工作中的好处(加薪、提拔、提供培训机会等)而提出的性要求,要勇于说不,当心竹篮打水一场空,失色又失利。.
作者:
一帆宝宝
时间:
2009-9-17 12:50
标题:
保障宝宝的受乳权
保障宝宝的受乳权
案例
美心是一名处在哺乳期的女性,小孩是全母乳喂养。但公司路途远,又无公交车到达,美心无法实现上下午各哺一次的权利,于是她按国家对女职工保护条例中的规定向公司申请哺乳假,但公司只同意一小时哺乳时间,这不能满足美心的哺乳需要。国家对女职工的保护条例中有规定,如有特殊困难不能上班的,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以请六个月的哺乳假。但是如果单位不批准,女性职工该怎么办?
分析
根据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女职工休完产假后,有不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其所在单位应当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其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30分钟,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中的时间算作劳动时间。
各地劳动保障部门依据该规定,可制定符合当地实际情况的规定,对女职工进行保护。
根据《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规定,请哺乳假有四个条件,即存在困难、工作许可、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就你情况而言,你申请六个月的哺乳假单位应当同意,不同意可申请仲裁,或向妇联反映,争取妇联的协调解决。对于按规定可以请哺乳假的女职工,其工资与产前假工资一致,按本人原工资的80%发给。
另外,女职工哺乳婴儿满周岁后,一般不再延长哺乳期。如果婴儿身体特别虚弱,经医务部门证明,可将哺乳期酌情延长,但最多不超过六个月。这期间,按照病假对待,工资按本人原工资的70%发给(生活确实有困难的,可适当提高,但最高不超过本人工资的80%)。
法律依据
《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
http://www.legalcare.cn/zhuanti/newsd.asp?id=7749
《劳动部关于〈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问题解答》
http://www.legalcare.cn/zhuanti/newsd.asp?id=7916
上海市劳动局《关于<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中有关问题的解释》
http://www.legalcare.cn/zhuanti/newsd.asp?id=10056
律师建议
“体弱儿”根据上海市劳动局《关于<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中有关问题的解释》指满一周岁的婴儿患有佝偻病(除临床体格症状外,需作血生化或腕骨摄片证实),贫血(HB小于等于9克)、营养不良、严重先天性畸型(如先天性心脏病、脑发育不全、兔唇、裂腭等)以及一年内住院3次的。.
作者:
一帆宝宝
时间:
2009-9-17 12:51
标题:
合同到期却不能走人
合同到期却不能走人
案例
小美在2004年8月与某外企公司签订了为期2年的劳动合同。公司对其表现非常满意,准备大力培养她,决定2005年6月将其派往新加坡学习半年,并且双方书面约定:公司为小美提供为期半年的海外培训,小美完成培训后的三年里,作为服务期为公司工作。2006年小美顺利通过培训,回国继续工作。同年8月,小美因公司迟迟未提拔她,劳动合同约定的期限也已经到了,决定不再续约。然而当小美询问人事部时,被告知因为现在仍旧在服务期内,劳动合同自动延长,无需另行订立劳动合同,如果坚持要辞职得付违约金。
如果你是小美,你会不会感到疑惑呢?
分析
劳动合同期限与服务期限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劳动合同的期限简称合同期,是指用人单位与员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员工在用人单位工作时间的具体期限。而所谓的服务期根据《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的规定,指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劳动合同签订之时或劳动合同履行的过程之中,用人单位出资招用、培训或者提供特殊待遇后,经双方协商一致确定的一个服务期限。在该期限内,劳动者如果提前离职不再履行该服务期限的约定,应当支付相应的违约金。因此,服务期也并不是在所有的劳动关系中都设定的。
劳动合同期与服务期应同步履行,但在实际案例中服务期长于劳动合同期,那么在合同期已满服务期不满的时候,双方劳动关系应当如何处理呢?约定的服务期限长于劳动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应顺延至服务期满。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放弃对剩余服务期要求的,劳动合同可以终止,但用人单位不得追索劳动者服务期的赔偿责任,即不能要求员工支付违约金或赔偿招用的费用等等。劳动合同期满后,用人单位继续提供工作岗位,要求劳动者继续履行服务期的,双方当事人应当续订劳动合同。因此,公司应当及时与小美签订新的劳动合同。
法律依据
《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
http://www.legalcare.cn/zhuanti/newsd.asp?id=7739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http://www.legalcare.cn/zhuanti/newsd.asp?id=7863
沪劳保关发(2004)4号文(即关于实施《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若干问题的通知(二))第三条的规定
http://www.legalcare.cn/zhuanti/newsd.asp?id=7811
律师建议
公司出资招用、培训、提供特殊待遇,是有明确规定的,公司不能对其自行界定。约定服务期限的女性朋友,当心被“忽悠”。.
作者:
一帆宝宝
时间:
2009-9-17 12:52
生孩子就要丢位子吗
案例
28岁的舒某应聘某合资制造型企业,就在双方达成意向签订劳动合同时,人事经理又拿出了一纸协议,上写“3年之内不得生育”,当时舒某正准备结婚,心想两三年里不生孩子应该没问题,便咬咬牙签下了协议。谁知,回家同家人一说,马上遭到他们的强烈反对。由于家人的不同意,还没过试用期,舒某就离开了这家公司。
某投资公司内部有一条不成文的规定,即已达育龄的女员工如果想继续留任的,均要立下一份名为“生育保证书”的字据,内容如下:本人保证在某年某月至某年某月的合同期内不怀孕,如有违反将做自动离职处理。
分析
当今社会就业竞争日益激烈,女性白领面对工作压力的同时,也要面对来自生活的压力。因为只能要一个孩子,所以家家都希望养育出健康、聪明的宝宝,因此也就越来越重视怀孕问题,尤其30岁以后,准备期要更长,不仅包括生理上的,还有心理上的。现在女性白领不得不面对,工作与孩子的艰难选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意思自治原则,双方可以合意约定互相的权利与义务。就业应聘也是用人单位与应聘者互相选择,互相签订劳动合同约定权利与义务的过程。通过互相协商,可以特别约定一些事项。如国家规定了日工资的最低水平,工作环境的最低安全保障以及最低的社会福利,但通过单位与个人的约定,完全可以约定高于这些指标的待遇水平。这时候体现的是双方签订劳动合同时行使了各自的裁量权。但是行使裁量权的对象是有限的,互相约定的内容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否则视为无效的约定。基于这样的法理,如此约定生育“保证书”是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以及《劳动法》的规定。单位以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为由辞退女职工。应当认定无效。即使签定了这样的协议,也只是“废纸”一张而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http://www.legalcare.cn/zhuanti/newsd.asp?id=786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http://www.legalcare.cn/zhuanti/newsd.asp?id=2149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http://www.legalcare.cn/zhuanti/newsd.asp?id=7749
律师建议
生育权的保障关系到人类繁衍和人类素质的提高,因此受法律、法规的特殊保护,任何单位不得将在规定期间内不准结婚、生育作为签订劳动合同的条件,也不能将其作为辞退的理由。.
作者:
一帆宝宝
时间:
2009-9-17 12:56
标题:
胎儿的权利——保胎假
胎儿的权利——保胎假
案例
小伊是某国企职员,怀孕5个月了,上班时出现了低血糖等反应,为了避免早产,经单位同意请保胎假,但请假期间单位未给小伊发放工资。
分析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怀孕女职工,经医师诊断出具证明,需要保胎休息的,可以请保胎假,保胎假按照病假待遇处理。
保胎期间的工资额依法律规定而确定。
第一步:确定病假工资计发的工资基数 。根据《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的规定,假期工资的计算基数按以下原则确定: (一)劳动合同有约定的,按不低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职位)相对应的工资标准确定。(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均未约定的,可由用人单位与职工代表通过工资集体协商确定。(三)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无任何约定的,假期工资的计算基数统一按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职位)正常出勤的月工资的70%确定。 按照规定计算的假期工资基数均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二步:确定病假日工资标准。根据《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的规定,在制度工作日内请病、事假等的日工资计算:按上述原则确定的计算基数,除以发薪当月的计薪日。这里所说的计薪日是指国家规定的制度工作日加法定休假日。
第三步:确定病假日应得工资标准后,还要按休假时间(以6个月)为标准划分,然后再按职工连续工龄划档。
一般来说,怀孕女职工休保胎假不会超过6个月,所以,其具体计算方式为:连续工龄<2年者:病假日应得工资按职工病假日平均工资的60%计发;连续工龄≥2年且<4年者,按70%计发;连续工龄≥4年且<6年者,按80%计发;连续工龄≥6年且<8年者,按90%计发;连续工龄≥8年者,按100%计发。
职工疾病休假日数应按实际休假日数计算,连续休假期内含有休息日、节假日的应予剔除。
法律依据
《国家劳动总局保险福利司关于女职工保胎休息和病假超过六个月后生育时的待遇问题给上海市劳动局的复函》
http://www.legalcare.cn/zhuanti/newsd.asp?id=10059
《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
http://www.legalcare.cn/zhuanti/newsd.asp?id=7786
《上海市劳动局关于加强企业职工疾病休假管理,保障职工疾病休假期间生活的通知》(沪劳保发(95)83号)
http://www.legalcare.cn/zhuanti/newsd.asp?id=7895
律师建议
病假不计发工资,不仅违反国家相关规定,还严重侵犯员工获取报酬权。.
作者:
一帆宝宝
时间:
2009-9-17 12:57
标题:
为“上帝”付出的代价
为“上帝”付出的代价
案例
张小姐是某旅游公司的销售主管,对她来说客户就是上帝,打电话给客户,约客户外出介绍公司活动是再普通不过的事。一次她与某公司老板谈业务,吃完晚饭后这名老板仍没有谈到正题,还提出去跳舞,眼看着“上帝”的脸要变色,张小姐只好答应。在疯狂的迪斯科里,随着灯光逐渐变暗,客户越贴越紧,手上不时有些“小动作”,小张回忆道:为了巨额定单,一直隐忍不发,好在他没有更加出格的举动。像这样付出“小小代价”换来订单也是经常发生的事。
分析
性搔扰是困扰女性的多发事件,骚扰来源除了同事、领导之外,还有客户、同学、同车乘客等等。性搔扰用现行的法律来界定,实际上侵犯了公民的人格权和名誉权。
时下,有不少受侵害的女性把实施骚扰的人的照片贴于网上,来提醒女同胞多加注意。诚然,这种方法实施起来最方便,不过这样的做法实质上对实施骚扰者来说起不到任何作用,反而是对他人肖像权的一种侵犯。
眼前如果想对类似的侵犯人给与应有的制裁,通过法院提起民事侵权之诉是最有效的方法。打官司取证很关键,通常第一选择是证人,不仅要找到目击者,而且目击者最好肯出庭作证,因为证人证言这样的书面证据效力比较低。但就目前来看,大多数人都不愿作证。其次是选择是物证,如收到的骚扰短信、电子邮件、纸条等。最后如果觉得最近时常碰到类似的侵犯的,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可以随身携带录音机和摄像机、照相机进行取证,以录音、录像和照片等视听资料作为证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http://www.legalcare.cn/zhuanti/newsd.asp?id=2149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http://www.legalcare.cn/zhuanti/newsd.asp?id=10057
律师建议
女性朋友在人际交往中要注意自我保护,时刻保持不卑不亢的态度,并及时收集和保留证据。.
作者:
一帆宝宝
时间:
2009-9-17 13:15
标题:
明明白白享受“产假”
案例
裴女士在一家国有企业上班,已经怀孕7个多月了,她准备休产前假,但又对相关的法律规定不是太熟悉,怕贸然请假不仅影响领导对自己的看法,也担心自己的经济福利受到一定的损失,那么,怎样休产假才合法呢?
分析:关于产前假,《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12条规定:“妊娠7个月以上,如工作许可,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请产前假,产前假2个半月,请产前假期间,应作出勤对待,给予正常上班待遇。”请产前假必须妊娠7个月、工作许可、本人申请、单位批准。
产假,作出勤对待,享受100%的工资待遇。《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8条规定:“女职工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作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前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所谓产前假15天,系指预产期前15天的休假。休产假不能提前或推后。若孕妇提前生产,可将不足的天灵符和产后假合并使用如孕妇推迟生产,可将超出的天数按病假处理。此外,女职工产假期满,因身体原因仍不能工作的,经过医务部门证明后,期限超过产假期间的待遇,按照职工患病的有关规定处理。
晚育者产假可以适当延长。《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25条规定:“公民晚婚晚育,可以获得延长婚假、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上海市市面上对此的具体规定是延长晚育假30天。
配偶的护理假,多数省份《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都规定了晚育者丈夫休护理假的时间,具体时间不一。上海市规定晚育妇女的配偶享受晚育护理假3天。
法律依据
《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
http://www.legalcare.cn/zhuanti/newsd.asp?id=7749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http://www.legalcare.cn/zhuanti/newsd.asp?id=2151
《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http://www.legalcare.cn/zhuanti/newsd.asp?id=10216
律师建议:
产假是妇女权益的重要内容,一些单位采取减少休假天楼、克扣产假工资等方式侵犯妇女的权益,对此,女同胞们应当用法律武器进行自我保护。.
作者:
一帆宝宝
时间:
2009-9-17 13:17
这一篇终于码完字了,手酸死了,打字很辛苦滴,剩下一篇明天有空再码吧!.
作者:
shiqy
时间:
2009-9-17 13:34
写的很精彩。楼主辛苦了。.
作者:
一帆宝宝
时间:
2009-9-17 13:36
有人睬我,感觉很心慰啊,我会继续努力的,谢谢大家的支持.
作者:
灏灏老妈
时间:
2009-9-17 21:13
献花了哈,楼主辛苦
要好好学习哈,以备不时之需
.
作者:
白头发爸妈
时间:
2009-9-18 08:04
标题:
回复 32#一帆宝宝 的帖子
[
本帖最后由 白头发爸妈 于 2009-9-18 08:05 编辑
].
作者:
furuima
时间:
2009-9-18 12:21
好好学习.
作者:
一帆宝宝
时间:
2009-9-18 13:22
刚练完小路回来,下周一小路考了,先祝自己好运,小路一枪头过掉
第一次上高架被集卡夹汉堡堡,紧张死我了,手心身上全是汗,到了地铁站感觉整个人都是轻飘飘的,费话少说了,先来更新吧!.
作者:
秋秋逸
时间:
2009-9-18 13:24
好贴!
.
作者:
一帆宝宝
时间:
2009-9-18 13:26
标题:
病假期间工资待遇如何算
病假期间工资待遇如何算
案例:孙小姐供职于某大型国个,因病向公司请假七天,月底发薪水的时候,她发现当月的数额有了很大的变化,那七天的病假,公司并没有给她相应的待遇,而且,因为请假当月的奖金也被剥夺。公司这样的处理方式合法吗?.
作者:
一帆宝宝
时间:
2009-9-18 13:46
标题:
病假期间工资待遇如何算
分析
根据《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的规定,病假工资的计算基数遵循以下原则:
1、劳动合同有约定的,按不低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职位)相对应的工资标准确定。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确定的标准高于劳动合同约定标准的,按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标准确定。
2、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均未约定的,可由用人单位与职工代表通过工资集体协商确定,协商结果应签订工资集体协议。
3、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无任何约定的,病假工资的计算基数统一按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职位)正常出勤的月工资的70%确定。
但按以上原则计算的假期工资基数均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依照这个规定,病假日工资计算方式为“实得工资×x%÷20.92”。
根据1995年9月29日,《上海市劳动局关于加强企业职工疾病休假管理,保障职工疾病休假期间生活的通知》(沪劳保发(95)83号)病假工资的计算,先按休假时间(以6个月)为标准划分,再按职工连续工龄划档。具体计算方式为:
职工患病休假在6个月内的:连续工龄<2年者,病假日工资按职工日平均工资的60%计发;连续工龄≥2年且<4年者,病假日工资按职工日平均工资的70%计发;连续工龄≥4年且<6年者,病假日工资按职工日平均工资的80%计发;连续工龄≥6年且<8年者,病假日工资按职工日平均工资的90%计发;连续工龄≥8年者,病假日工资按职工日平均工资的100%计发。
职工患病休假在6个月以上的:连续工龄<1年者,病假期间工资按职工月工资收入的40%计发;连续工龄≥1年且<3年者,病假期间工资按职工月工资收入的50%计发;连续工龄≥3年者,病假期间工资按职工月工资收入的60%计发。
连续休假期内,若有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的,应予以剔除。.
作者:
一帆宝宝
时间:
2009-9-18 13:47
标题:
律师建议
法律依据
《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
http://www.legalcare.cn/zhuanti/newsd.asp?id=7786
律师建议
女性职工请假前应该先了解一下本单位的相关规定,在单位无规定或者有规定但是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应该积极捍卫自己的权利。.
作者:
一帆宝宝
时间:
2009-9-18 13:51
辛辛苦苦的码完字,等发表的时候一下显示你所在的组(游客)不能发表,码的东西全没了,只好重新再码,[tt24
.
作者:
一帆宝宝
时间:
2009-9-18 14:01
标题:
接下来是房产的,先出目录
接下来是房产的,先出目录
房东的尴尬事——出租房被装修
《房屋认购书》中的“定金陷阱”
按揭购买的商品房可以退房
新房入住后酿成惨剧
异性合租要三思而行
采光权,想说爱你不容易
出租屋里出现盗窃,物业公司担何责
承租人有优先购买权
房屋质量维权策略三步走
购房时要全面了解房屋的产权状况
胡女士的“懒觉权”有保障了
离婚时该怎么分配婚前按揭房产
未交付的二手房发生损失仍由旧业主承担
擅自改变小区平面布局图,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
物业公司应对自身失职行为向业主做出赔偿
住宅小区内地下车库的所有权与使用权归属
合理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
作者:
琪宝妈
时间:
2009-9-18 15:44
很实用,献花了!.
作者:
Jasmine爸爸妈妈
时间:
2009-9-21 09:47
献花了!.
作者:
灏灏老妈
时间:
2009-9-21 12:52
感谢一帆宝宝,很实用,献花了
.
作者:
一帆宝宝
时间:
2009-9-21 13:59
今天诸事不顺啊,一只眼睛无故肿起,一会去医院,考小路也被关了,今天就不更新了,如果大家对这本书有兴趣话请短地址,我事后给大家邮寄过来(不收取任何费用),但是有个小小的要求,
如果大家认为是好贴,请帮我顶起来.
作者:
xyxz
时间:
2009-9-21 15:27
偶先顶一下,不顺只是暂时滴,请一帆宝宝注意眼睛休息哦
.
作者:
一陆阳光
时间:
2009-9-21 15:45
好贴!顶一下.
作者:
lovecoming
时间:
2009-9-21 15:50
标题:
回复 53#一帆宝宝 的帖子
实用,谢谢
想定书
[
本帖最后由 lovecoming 于 2009-9-22 10:30 编辑
].
作者:
catann
时间:
2009-9-21 17:06
好,顶起来哦,请问一帆宝宝是律师么,如果是的话正好有事可以咨询你么
.
作者:
yyktx
时间:
2009-9-21 19:22
顶一下,怎么订书?.
作者:
classic
时间:
2009-9-21 20:04
提示:
该帖被自动屏蔽
作者:
viviange
时间:
2009-9-21 21:29
送花,我也要订书
.
作者:
瑶瑶的妈妈
时间:
2009-9-21 22:09
标题:
回复 53#一帆宝宝 的帖子
注意身体呀!特别眼睛, !您是律师吗?有问题可以咨询吗?.
作者:
babyjiajiamm
时间:
2009-9-21 22:17
好书啊!顶!.
作者:
晨晨姆妈
时间:
2009-9-21 23:46
标题:
宝贝2岁了
好帖,顶!!!注意身体,注意休息!!!.
作者:
冰
时间:
2009-9-22 02:36
顶一下!!.
作者:
桶桶妈
时间:
2009-9-22 08:07
献花了!注意用眼卫生啊
上次我为了赶一本书,连续作战几天,得了麦粒肿,差一点开刀。
岁数大上去了,不能和小年轻一样拼的。
好书,希望读后做一些关于女性问题的法律扫盲。.
作者:
sissy妈妈
时间:
2009-9-22 08:17
标题:
回复 1#一帆宝宝 的帖子
实用的,谢谢.
作者:
Jennyyou
时间:
2009-9-22 09:26
送花,我也来订书!.
作者:
smgzyf26
时间:
2009-9-22 09:39
很实用,谢谢,我也来送花、订书。.
作者:
smgzyf26
时间:
2009-9-22 09:40
一点就是8朵,不过送到53楼去了.
作者:
helen26
时间:
2009-9-22 10:25
好书,需要一本。谢谢!.
作者:
sereslee
时间:
2009-9-22 10:53
很好的书,也想要一本,谢谢.
作者:
正儿妈妈
时间:
2009-9-22 10:56
很实用。谢谢。我要一本。.
作者:
happyguyreading
时间:
2009-9-22 11:01
很好的书,也想要一本,谢谢
.
作者:
一帆宝宝
时间:
2009-9-22 11:06
helen26
晶晶鱼
jakejiang
sissy妈妈
晨晨姆妈
瑶瑶的妈妈
classic
yyktx
lovecoming
xyxz
以上旺网朋友,书已平邮方式今天寄出,请注意查收,收到的筒子们烦请上来吼一声啊。
.
作者:
安宝妈妈
时间:
2009-9-22 12:08
学习中, 谢谢了! 如有书, 方便的话也想要分享..
作者:
维希妈
时间:
2009-9-22 12:09
我也想要书一本,谢谢,去献花了。.
作者:
一帆宝宝
时间:
2009-9-22 12:14
书寄了又有了个担忧,书是已单位名称寄给大家的,旺爸会不会由此封我贴啊,如果真有这个时候希望大家能帮我说句公道话,先谢过大家了,我的想法很简单,做力所力及的事情,尽心尽力的去帮助别人,不想破坏旺网里良好的氛围,因为在这里我从旺友们身上也学到了很多,也受到过很多旺友们的热心帮助。.
作者:
高兴226
时间:
2009-9-22 12:33
我也要一本书,谢谢!.
作者:
凝灰岩
时间:
2009-9-22 12:38
我也要一本书,谢谢了!.
作者:
eawis
时间:
2009-9-22 12:45
标题:
我们真是有福啊!
遇到这么专业又无私的朋友,真是我们的福气!真的很实用,我也想要一本,还有吗?.
作者:
小卓MM
时间:
2009-9-22 12:52
我也要一本书,谢谢了!.
作者:
小手妈妈
时间:
2009-9-22 12:58
我也想要一本书,谢谢热心的律师.
作者:
小波的妈妈
时间:
2009-9-22 13:27
非常乐意学习法律知识,也希望可以从中受益,想得到这本书。
.
作者:
jakejiang
时间:
2009-9-22 14:06
提示:
该帖被自动屏蔽
作者:
furuima
时间:
2009-9-22 14:06
送花顶一下,也送我一本..
作者:
ivy
时间:
2009-9-22 14:29
非常不错,谢谢了~~.
作者:
sjnacy
时间:
2009-9-22 15:16
顶,请送我一本,好好学习一下.
作者:
云海之上
时间:
2009-9-22 15:22
送花顶一下,也送我一本.地址短你.
作者:
shh811119
时间:
2009-9-22 15:24
很棒啊,献花了.
作者:
涵涵妈妈
时间:
2009-9-22 15:35
献花了。.
作者:
syucca
时间:
2009-9-22 16:19
很实用的,献花!谢谢LZ.
作者:
熊宝妈妈
时间:
2009-9-22 16:20
我也要一本。
我把地址短给你吧。 谢谢.
作者:
香妈
时间:
2009-9-22 16:24
帮顶 !!.
作者:
丁丁天线宝宝
时间:
2009-9-22 16:30
好帖,很实用,谢谢!
也送我一本吧!地址短你.
作者:
cecaa218
时间:
2009-9-22 16:38
很实用,也已短地址.
.
作者:
FJ002003
时间:
2009-9-22 17:11
我也想要一本,谢谢!地址已短..
作者:
LYMM
时间:
2009-9-22 17:36
可以给我一本吗?地址短你,多谢!.
作者:
麦豆妈妈
时间:
2009-9-22 18:21
标题:
回复 77#一帆宝宝 的帖子
如果还有,请送我一本,第一朵花献给你。.
作者:
舞鼠妈
时间:
2009-9-22 19:47
非常实用的好书,也要一本。
地址已经短你
谢谢
给您献花了.
作者:
elsewu
时间:
2009-9-22 20:39
谢谢,很好的书,已短地址,期待中。.
欢迎光临 旺旺网 (http://ww123.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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