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然,一旦私人事件进入公共领域,那么公共领域就有公共领域的法则。这些法则不同于家庭和教会内部的法则,公共人物要在公众面前承担更重的责任,对公共事件必须有一定的交待,不能不了了之,仅仅把谜团、困惑、伤害、负担、垃圾留给公众,这是不负责任的。这种责任意识乃是美国以基督教为背景和根基的公民社会的共识,绝不是我们中国人所说的:“天下事,了犹未了,何妨以不了了之?世外人,法无定法,然后知非法法之。”有人把自家的垃圾丢到公共广场上,自己不捡起来,处理掉,总要有人收拾。不管是教会,还是社会,成立相对独立的“真相调查委员会”,对相关的公共事件进行一定的合理的调查、澄清和处置,在一定程度上分清是非真假,使受害蒙冤者得到保护和补偿,使加害、犯罪、说谎之人承担一定的道义责任和惩戒,实现人所能够实现的相对公义,这不仅是有识之士应当的,也是基本的常识,更是上帝所悦纳的:“义人知道查明穷人的案。恶人没有聪明,就不得而知”(箴29:7)。有谁害怕真相和真理呢?耶稣基督给我们的应许就是:“你们必晓得真理,真理必叫你们得以自由”(约8:32);耶稣在罗马巡抚彼拉多面前特别强调:“我为此而生,也为此来到世间,特为给真理作见证。凡属真理的人就听我的话”(约18:37)。只有彼拉多之类的既得利益者才会昧着良心说:“真理是什么呢?”(约18:38)。没有真相,就没有真理;没有真理,就没有自由!这是上帝使我们得自由的方式。因此,在任何教会争议中,作为上帝的儿女、基督的门徒、天国的大使,我们都不能站在任何人一边,只能站在上帝和真理这一边。所谓的“加害人”不可信,所谓的“受害人”也不可信,因为都是罪人,“人心比万物都诡诈,坏到极处,谁能测透呢?我耶和华是鉴察人心、试验人肺腑的,要照个人所行的和他做事的结果报应个人”(耶17:9-10)。我们站在任何人一边,维护某个人的名声和利益,都是与上帝为敌!马丁.路德强调:“竭力寻求与人和睦,但为真理要不惜一切代价!”(peaceif possible, but truth at anyrate.)。当然,我们要“用爱心说诚实话”(弗4:15)。但此处的“爱心”绝不是不讲任何原则和公义的滥爱,而是保罗所强调的“不喜欢不义,只喜欢真理”(林前13:6)。在社会上更深远一些说,如果有人当柴玲姊妹和远志明弟兄之间在私人和公共空间内爆发这样大的事情的时候,却不愿意明确真相,这样的人有什么理由和立场让大陆当局公布1989年六四真相呢?没有真相,加害人不认罪,又怎能饶恕、和解呢?!因此,上帝让此类让事情发生,必然有上帝的美意。我们每个人都要在上帝面前本着良心明确自己的立场到底站在那里。我们到底是喜欢真理和真相,还是喜欢谬误和谎言呢?上帝岂不是藉着这些事来熬炼我们的人心吗!我们的心到底在上帝面前如何呢?求主怜悯,求主洁净,消除我们因罪而带来的心灵的昏暗和刚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