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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同业竞争 - 做HR的mm看过来 [打印本页]

作者: 澄澄妈    时间: 2006-7-27 15:37     标题: 同业竞争 - 做HR的mm看过来

The Employee expressly agrees not to engage or participate, directly or indirectly, for a period of two (2) years in any business that is in competition with the Company and the Company’s sister or affiliate companies’ Business after quit from the Company.

雇员合同中有这一条规定合理吗?.
作者: 米妈    时间: 2006-7-27 17:10

雇主可以设竞业限制,但是要支付竞业的补偿金。

不过两年好像太长了点。.
作者: 夏日的庭院    时间: 2006-7-27 17:12

我们公司工程师也都签保密协议的,工作满三年有一笔补偿金。.
作者: 我爱杰杰    时间: 2006-7-27 19:39     标题: 回复 #1 澄澄妈 的帖子

两年太长了一点把!这样不是把人家套牢啦?.
作者: GH    时间: 2006-7-27 21:45     标题: 回复 #1 澄澄妈 的帖子

孩他妈说是竞业限制,对等的是补偿你一年到二年的工资.要看你当时是如何签的合同(几年).本周你见到孩他妈妈,你们可以商榷..
作者: 澄澄妈    时间: 2006-7-27 23:16

合同期3年,要是限制期限协商后改为3 -6个月,难道我应该要接受吗?

一般来说好的跳槽机会稍纵即逝,如果有好的机会,3-6个月后难道还会等在那里吗?我们这个行业也没多少商业机密, 工作了十多年,还第一次听说有这种限制,一般也就是30天 notice罢了。.
作者: 波纳妈妈    时间: 2006-7-27 23:28     标题: 回复 #1 澄澄妈 的帖子

我做过的公司基本都有这一条,但是离职的时候,公司从来没有以这条来为难员工。这是我的经历!.
作者: 雪球妈妈    时间: 2006-7-28 08:44

竟业限制最多六个月了,没有两年的。它是限制你同行或相类似的岗位的竞争,不是跳槽一概不允许。每个单位都会给这些岗位的人签这类协议,但真的跳槽时,就向LS说的,没有单位会因此卡你的。.
作者: 蜜元妈    时间: 2006-7-28 08:53     标题: 回复 #8 雪球妈妈 的帖子

还是要关注的,哦跳槽的时候被卡过的,好在在行业这是行规,新的老板认可六个月以后拿退工证明。哪天上班从哪天算,但那六个月真的是惴惴不安的,所以工作起来还是很象样的。外资公司看你什么职位了,有些HK公司是很认真的,我客户也遇到过的。.
作者: 香格里拉的春天    时间: 2006-7-28 09:52     标题: 回复 #9 蜜元妈 的帖子

,新的老板认可六个月以后拿退工证明.

这个好象不妥,弄不好要吃官司的!.
作者: 五味瓶    时间: 2006-7-28 09:54

从现实状况来讲,除非员工身负高级秘密,而一旦跳槽到竞争对手公司,会泄露此秘密,带给公司重大经济损失,那么凭借这条肯定可以作为起诉赔偿的重要证据,当然公司首先要提供造成经济损失确凿的数据资料,除此特殊状况外,一般视为普通约束,一般IT行业合同都会带这条,有做得更完善的,甚至会专门签订保密合同。

从法律角度讲,这条成立的条件,是公司必须为此付出代价,并且金额是对应合理的,否则真正谈论到赔偿的时候,赢了官司输了钱,没有道理每月100块的保密费,要限制人家两年不得就业,那专业不是白学了吗?.
作者: rr0001    时间: 2006-7-28 11:07     标题: 转自12333网站

签竞业限制条款,不得超过3年
   任小敏:我在和单位签订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时,约定了一个竞业限制条款,规定我在两年之内不能到其他经营同类业务的单位工作,请问单位这样做可以吗?

    咨询员:你单位这样做是有依据的,根据《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的有关规定,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掌握商业秘密的劳动者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时期内(不得超过3年),不得到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且具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但同时要提醒你的是,用人单位应当给予该职工一定数额的经济补偿。经济补偿的数额及其支付办法可以在合同或保密协议中一并约定。.
作者: rr0001    时间: 2006-7-28 11:12     标题: 转自12333网站

竞业限制也得合理设置
  典型案例
    王先生是某公司技术部门的工程师,因为劳动合同即将到期,在决定去留问题的时候,由于合同中一项竞业限制条款的规定,使他遇到了难处,希望了解相关的政策。
    在该合同中约定,王先生离开公司的一年之内不能在同行业的公司工作,并详细列举了一些竞争对手的名单,若有违反则需赔偿10万元违约金。然而公司在合同中却只字未提有关经济补偿的事宜,王先生的日常收入中也从没有获得有关的保密费用。为此,他想确认对于合同中这样一项有失公平的条款,是否还需要遵守。

    专家点评
    在市场经济竞争日益激烈的情况下,公司研发的技术或有关的客户资料确能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用人单位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等商业秘密,作为知识产权应当受到法律保护。对于从事相关工作的员工,要求其保守商业秘密,或在其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时期内,不得到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且具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任职,是用人单位控制资源流失,防范不正当竞争的有效手段,有利于保护用人单位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但是权利与义务是对等的。用人单位禁止员工从事相同行业的工作,一定程度上造成员工在就业方面的限制,为此必须给予其相应的经济补偿。有关竞业限制的政策规定,用人单位在竞业限制的时间上最长不超过3年。如果双方在竞业限制的协议中对经济补偿金的标准、支付形式等未作约定的,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双方由此发生争议的,可按劳动争议处理程序解决。

    友情提醒
    用人单位对竞业限制的经济补偿未作约定,王先生可依据规定,要求单位在终止劳动合同时给予其关于竞业限制的经济补偿。若协商不成,则可通过劳动仲裁予以确认具体的补偿标准。经仲裁机构裁决后,用人单位若继续要求王先生履行竞业限制协议的,应当按劳动争议处理机构确认的标准,即双方约定的竞业限制期限一次性支付经济补偿金。若用人单位不愿为此支付经济补偿的,则视作放弃对竞业限制的要求,那么王先生也就不需再遵照该条款执行。.
作者: 粉红    时间: 2006-7-28 11:14

我觉得可以有这条,但时间长短可以视企业性质及岗位而定。我们公司还设脱密期期,让你走也走不得,留下又没事做,更是苦了想跳槽的员工。.
作者: rr0001    时间: 2006-7-28 11:15     标题: 回复 #14 粉红 的帖子

约定竞业限制的,双方当事人不得再约定解除劳动合同的提前通知期
   汪奇峰:我的单位和我签订了一份保密协议,其中也约定了相关竞业限制条款,但单位还规定,如果我要辞职的话,必须提前3个月通知单位,以供单位采取脱密措施,请问这样做可以吗?

    咨询员:根据《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的有关规定,对负有保守商业秘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时,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密条款或者单独签订保密协议,在保密协议中,当事人还可以约定竞业限制条款。此外,就劳动者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的提前通知期,也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做出约定,而提前通知期不得超过6个月。在此期间,用人单位可以采取相应的脱密措施。但有一点需要注意,双方当事人约定竞业限制的,就不得再约定解除劳动合同的提前通知期。因此你单位的做法是不正确的。.
作者: 澄澄妈    时间: 2006-7-28 23:25

谢谢楼上各位,坚决不签这种合同,(除非赔我两年工资,)以免后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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