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楼小雨航妈妈
(南汇人、大专、有会计证、8年出纳工作经验兼人事)
发表于 2010-8-27 1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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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会计从业资格信息登记表填表说明
本表由申请人向主管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申请会计从业资格时,或持证人员办理注册/变更/调转登记时按照要求如实填写相关信息,每人填写一份,填好后连同申请表或注册/变更/调转登记表一并交主管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审核留存。本表的具体填写要求如下:
1.请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或墨水笔填写。
2.表头“编号”栏由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填写会计从业资格档案号。
3.申请人在填写申请表或注册、变更、调转登记表的同时,对本表中阴影部分的栏目,可不重复填写。申请人在办理注册/变更/调转登记时,无需粘贴照片。
4. 最高学历(位)栏在选填项中任选一项,其中:
①博士和硕士指国家教育部门承认的专业毕业的博士和硕士研究生;
②本科和大专指正规全日制院校本科、专科毕业或国家教育部门承认的“自学考试”及“五大”本科、专科各专业毕业的学历;
③高中包括普通高中,职业高中、技工学校等毕业学历。
5.所学专业栏在选填项中任选一项,其中:
①所学专业是指最高学历(位)所对应的专业;
②其他是指除表中所列的前6项专业以外的专业。
6.会计专业技术资格栏在选填项中任选一项:其中
①既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又有其他类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也必须选填此栏;
②在取得途径中,评审是指1992年7月30日以前通过评审取得的;考试是指1992年以后通过参加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取得的;认定是指按有关政策规定认定的,如果评审或认定以后又参加全国统一考试取得证书的,应选填考试。
③发证或批准单位栏中,如评审、认定取得的,应按评审委员会所在单位或认定的单位填写,如考试取得的,应按证书照片上所盖钢印的单位填写。
7.其他类专业技术资格栏在选填项中任选一项或多项,其中,既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又有其他类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也必须选填此栏。
8. 参加会计工作时间一栏仅限于曾参加过会计工作且属于以下两种情况之一的人员填写:
①在1990年以前从事过会计工作;
②2002年以前持有有效的会计证或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且在持证期间从事过会计工作。
9.现任职务栏在选填项中任选一项,其中:
①会计机构负责人是指单独设置会计机构的经济组织中所配备的会计机构的负责人员;
②会计主管人员是指未单独设置会计机构条件的单位,在本单位的有关机构中所配备的主管本单位财务会计工作的人员,或者在办理本单位财务会计业务的专职人员中指定的主管人员。
10.凡与工作单位存在任用(聘用)关系的申请人,必须填写工作单位相关信息栏,并加盖单位公章。
11.会计电算化证书发证部门栏填写省、自治区、直辖市名即可。
12.本人办理申请/注册/变更/调转事项的,必须在“本人签名”处签名。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办理申请/注册/变更/调转事项的,代理人须在“经办人”处签字。
13. 办理申请/注册/变更/调转事项时需提供相关材料的复印件,并携带原件,以便核对。相关材料应统一使用A4纸张,复印件要求申请人注明“此复印件与原件内容一致”并签字确认或加盖工作单位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