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楼亮亮妈妈
(TIN ANNIVERSARY)
发表于 2005-1-12 1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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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法律上来说,尽管是在婚前购买的,但已双方婚后共同财产还贷的,妻子还是可以要求房屋的增值部分,不能完全作为婚前财产处理。
从妻子的角度,我肯定是介意的。因为毕竟婆婆出的钱少,而且说好是婚房,总有些赠送的意思吧,如果产证上增加名字,不就变共同购房了。
再说从法律上说没有写明份额的,一般认定为共同共有,即无论钱出的多少,份额是一样。如果LG还有兄弟姐妹,以后还可能产生遗产纠纷。如果要明确,倒不如写下欠条给GP,将来把钱还掉,房子产权清晰的好。尽管听着好像没有人情味,但是法律就是这样。
从老年人角度来说,最好写上去,尤其需要共同居住的,更要写上。另外,万一将来小夫妻有变,有父母的名字,妻子可以分的份额就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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