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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保人事] 案例分析:合同到期的经济补偿金?

案例分析:合同到期的经济补偿金?

小王与A单位签订了一年期劳动合同, 月工资为1800元, 合同于2008年3月31日到期。合同约定:若续签劳动合同,双方应当在合同到期前30天内协商续签劳动合同。
  
  合同到期前30天,公司与小王都没有提出劳动合同是否续签的问题,听说小王已经找到更好的工作机会。3月31日,小王办理了离职交接手续,并随后在新公司公司顺利上班。
  
  4月15日,小王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A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劳动仲裁委员会是否会支持小王的申请?

[ 本帖最后由 echoshu 于 2008-3-13 22:10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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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论继续

这个案例目前还没有正确答案,毕竟是还没有发生的事情,但是可以让人力资源部和员工都防范于未然。

在这个案例中,企业和员工都没有提出续签,员工是到期办理离职手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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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的看法看来都是一致的。

根据《劳动合同法》单位与王3月31日合同到期,终止合同,在未满半年情况下,需要支付半个月的经济补偿金。

所以不能认为员工找到了下家就视为和公司协议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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