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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招聘] 员工与上家公司有过劳动纠纷, 对以后应聘公司是否有影响?

一般员工是弱势群体,按道理来说,不应该影响以后的应聘,不过要看是什么问题引起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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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帖由 月儿亮 于 2008-11-16 22:56 发表 \"\"


工作三个月, 没签合同, 金融危机公司效益不好要求减一半薪, 只能离职, 现在想劳动部门调解, 获赔偿,但是怕影响今后应聘,后顾重重
如果是我的话,公司没有太对不起我的话,我也就让它过去了,因为这些事情是比较麻烦的.另外确实是客观情况,现在关闭的企业也很多的,所以个人认为没有必要的.自己尽快找下家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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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冰城来客 于 2008-11-19 09:31 发表 \"\"


我觉得不必太担心! 是我的话, 我不会接受减一半薪!肯定去仲裁!(以没签合同为由, 第2.3个月可要发双倍的哦)----减一半薪? 太夸赞了, 直接破产算了!
我爱人碰到过,他当时就说辞职了,人事部门替他惋惜的.他是事后告诉我辞职的.不过他的专业技术水很好,所以都是猎头再给他换的工作.每次离开一家公司的时候,我老公都没有要过补偿.(哦,有次外资补偿了一笔,当时要扣税,幸亏我做过人事工作,找到了条文,所以税就没有扣了,他公司的人事也说,非常感谢,自己那天离职也能用得上了.)
如果我碰到你们现在的情况,肯定不会去告的,因为太耽误时间了,不如重新再找份工作,尽管现在就业形势不好,但是有技术的也不会找不到工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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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冰城来客 于 2008-11-19 09:55 发表 \"\"
去告耽误找工作吗?
总要牵扯到精力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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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又一成成妈 于 2008-11-19 16:37 发表 \"\"
请教月儿亮:民营的公司好吗,我刚离职,正在找工作中,但总觉得民营老板太扣,所以简历从来不投民营企业的。但今天看了你的帖子很新鲜,很想听听选民营的理由。谢了
民营有才有许多权益不能得到保障的,像外资之类的,一般不会存在这样的问题的,应该补偿多少是多少,只要有条款,就会按照条款来解决事情,所以外资是比较遵守法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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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月儿亮 于 2008-11-20 01:13 发表 \"\"


不是他挑剔,是他外语不好进不了外资,呵呵

他是不想告单位的, 是我让他维护权力的, 他就是太好讲话了, 搞设计的, 不精明
刚开始和单位谈判的时候,就要维护好自己的权益,不要去看什么朋友面子之类的,觉得自己值多少,那个单位能出多少,以及签合同等这些细节自己都要把握好,因为他已经不是大学生刚毕业去找事情做,需要在人家那里学习诸多经验,需要他的单位肯定也是需要熟手的,所以找到一份还差不多的职业至少需要二至三个月的时间,太快找到的,一般好不到什么地方.如果说前面的事情做的通畅了,后面的诸多问题将不会存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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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快找到的也会太快离开,也许是自己不满意,也许是对方不满意,这是我的经验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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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营企业大致就是这样的,用得着的就靠前,用不着的就靠后,另外里面的亲戚关系也是挺复杂的,各派之间的争斗也比较严重,因为这个内耗也比较严重,在那里能够长期做事并不容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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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becky 于 2008-11-20 09:37 发表 \"\"
并把自己想仲裁的事透露出来,拎得清的应该会赔偿的,因为仲裁他也麻烦,而且肯定要赔的
对于小公司好像作用不是太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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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
 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9〕178号 1999年9月23日)


  近接一些地区请示,要求对企业在改组、改制或减员增效过程中解除职工的劳动合同而支付给被解聘职工的一次性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政策问题加以明确。经研究,现规定如下:


  一、对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而取得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考虑到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数额较大,而且被解聘的人员可能在一段时间内没有固定收入,因此,对于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可视为一次取得数月的工资、薪金收入,允许在一定期限内进行平均。具体平均办法为:以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除以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以其商数作为个人的月工资、薪金收入,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按实际工作年限数计算,超过12年的按12计算。


  三、按照上述方法计算的个人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应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支付单位在支付时一次性代扣,并于次月7日内缴入国库。


  四、个人按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比例实际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基金在计税时应予以扣除。


  五、个人在解除劳动合同后又再次任职、受雇的,对个人已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不再与再次任职、受雇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计算补偿个人所得税。


  六、本通知自1999年10月1日起执行,此前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发布部门: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日期:1999年09月23日 实施日期:1999年10月01日 (中央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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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
 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2001年9月10日 财税〔2001〕15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进一步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社会团体等用人单位推进劳动人事制度改革,妥善安置有关人员,维护社会稳定,现对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的部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号)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个人领取一次性补偿收入时按照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实际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可以在计征其一次性补偿收入的个人所得税时予以扣除。


  三、企业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宣告破产,企业职工从该破产企业取得的一次性安置费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本通知自2001年10月1日起执行。以前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符的,一律按本通知规定执行。对于此前已发生而尚未进行税务处理的一次性补偿收入也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发布部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日期:2001年09月10日 实施日期:2001年10月01日 (中央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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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helenjxq1983 于 2008-11-24 12:09 发表 \"\"


哪个资深人事回答下好吗
应该是不大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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