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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请教福利费事宜

我来整理一下吧。
实际上面各位可能把原来的外资、内资的所得税法,会计的老准则、新准则都串起来了。
关于企业所得税:原来内资、外资不同的税法规范,从2008年开始统一了,关于福利费,原来内资根据工资总额计提的14%税前列支,外资据实列支,现在统一为:不超过14%的比例据实列支。就是说一定要使用,而且不能超过14%。
关于会计准则,老准则有“应付福利费”科目,专门核算内资企业计提和使用的福利费(分别贷方和借方),新准则设立“应付职工薪酬”科目,原来的工资、福利费、工会经费、教育经费和社保金都在里面,又新增了非货币性福利、辞退福利、带薪缺勤等项目。对于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规定2%,1.5-2.5%的计提比例,但是对于福利费新准则没有规定,只说根据各个公司的经验和实际情况比例使用。所以有很多企业就不计提了,直接列支。
关于余额,是新旧企业财务通则的衔接,新企业财务通则规定,如果2006.12.31应付福利费的余额借方,要冲年初未分配利润;贷方余额的直接使用完毕为止,那07年就不得计提。
不知我说的是否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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