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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保人事] 合同期满终止合同需要提前三十天通知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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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xdy788 于 2008-12-1 13:14 发表 \"\"
对于新劳动法,合同结束。提前和不提前通知没有多大区别,只要在合同结束后的1个月内,公司采取一定措施,赔偿和提前通知一样。这一条是为公司服务的。
这是什么意思? 能说明白些吗? 合同到期后一个月内还可以结束合约,只需要提早一个月或付一个月的代通金? 不会 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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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员工方提出的终止, 当然是不要补偿的. 公司可以到期一个月内对终止仍然有选择权吗? 应该没有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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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 擦边球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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