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楼熙熙她妈
(......)
发表于 2008-1-18 16:57
显示全部帖子
外商投资企业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从所得税后利润中提取储备基金、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和企业发展基金(外资企业可以不提企业发展基金)。储备基金除经批准用于弥补亏损和增加资本,企业发展基金除经批准用于增加资本,其账面余额不得减少。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应当用于企业职工的非经常性奖励或者各项集体福利,其中形成的房屋、设施等资产,不得作为企业的财产。外商投资企业的储备基金、企业发展基金和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的提取比例由企业董事会确定。其中,外资企业可不提取企业发展基金,其储备基金提取比例不得低于税后利润的10%,当提取金额达到注册资本的50%时,可不再提取。执行新制度后,“储备基金”、“企业发展基金”、“利润归还投资”科目余额,应转入“盈余公积”科目,即成为盈余公积的三个明细科目。企业对税后利润的分配顺序是:先补亏,后提取,再分配。如有需要,企业也可以在经董事会批准后,对储备基金用于分配,因为储备基金也属于公司股东权益。
外商投资企业用储备基金、企业发展基金转增外方股本,经营期不少于5年,可以退还其已纳所得税的40%。外商投资企业用税后计提的“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奖励给职工时,应并入职工当月薪酬扣缴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