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楼秋秋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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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9-5 1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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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或者前天的晚报上有关于上海税务部门解答新个税法细节的一篇文章, 具体如下. 我的理解是如果9月份发的工资要扣3500的话,应该在10月份申报. 8月份的工资应该在9月申报, 所以应该还是扣2000. 理论上8月份的工资在8月份的帐里已经预提, 所以申报是在9月份, 按老的个税法扣的是2000.
9月份收入按新标准征税 涉外人员总减除费用不变
日期:2011-09-03 作者:谈璎 来源:新民晚报
本报讯(记者 谈璎)本月起新个税法实施,工薪族对细枝末节存在疑问。针对纳税人对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的一些集中询问,上海税务部门昨天作出解答。
新个税调整时间节点
■9月份实际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是否可以按照新的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执行?
根据有关规定,纳税人2011年9月1日(含)以后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适用税法修改后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同时,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九条之规定,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的税款,按月计征,由扣缴义务人在次月十五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扣缴义务人应于10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并缴纳已代扣的税款。由于10月份申报期正逢“十一”国庆放假期间,按照征管法的有关规定,10月份申报期可顺延至10月24日。
涉外人员调整标准
■除了调整工资,涉外人员附加减除费用如何调整?
现行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对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和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在按税法规定减除费用标准基础上,可以根据其平均收入水平、生活水平以及汇率变化情况确定附加减除费用,附加减除费用适用的范围和标准由国务院规定。现行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的附加减除费用标准是每月2800元,即涉外人员每月在减除2000元费用的基础上,再减除2800元的费用,减除费用的总额为4800元。
考虑到现行涉外人员工资、薪金所得总的减除费用标准高于境内中国公民,从税收公平的原则出发,应逐步统一内、外人员工薪所得减除费用标准。因此,此次修改《实施条例》时采取与2008年修改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相同的做法,在涉外人员的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由2000元/月提高到3500元/月的同时,将其附加减除费用标准由2800元/月调整为1300元/月,这样,涉外人员总的减除费用标准保持现行4800元/月不变。
两类纳税人相应调整
■除了调整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费用减除标准,还有哪些纳税人的费用减除标准需要同步调整?
为公平税负,还需要对两类纳税人的必要减除费用进行相应调整:一是对个人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的必要减除费用,已经明确将其必要减除费用由每人每月2000元调整到3500元;二是对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的个人投资者的必要减除费用,通过财政部、税务总局的规范性文件,明确其由每人每月2000元调整到3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