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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保人事] 女职工孕期产检假

这个不是劳动法里规定的,是《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里的(最新的是2012年4月18日发布的)
“第六条 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

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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