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楼奕楠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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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2-17 1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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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新出台的<<职工带薪年假休假条例>>
从明年1月1日起实施的<<职工带薪年假休假条例>>规定职工每年可享有5-15天年带薪年休假,我的疑问是:
如果公司本来就每位员工(不按进公司年限及工作年限分)每年享有15天年休假,如果按照新条例规定,是不是不能再这样做了呢?要和条例规定一致,那不是员工吃亏了吗?
另外,连续工作时间又如何去验证呢?看劳动手册?如果人家离职后在家休息一段时间再上班,是不是就不算"连续工作时间了"?
请各位HR同仁们谈谈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