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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保人事] 急问:合同终止经济补偿

急问:合同终止经济补偿

07年6月入职至今,期间和公司2次签订劳动合同。首次合同期限为07年6月至08年年底,第二次合同期限为09年1月1日至09年12月31日,。现公司不再续签劳动合同,但未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 。请问:是否合同到期用工单位可以无条件任意终止合同?这种情况有何经济补偿? 执行标准和依据是什么呢?有无协商的余地争取到最多补偿? (我的月工资超过社会平均3倍)
因正在和公司交涉补偿事宜,急等各位HR达人的意见,多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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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2#柏景伦 的帖子

谢谢你。就是仅仅多一个月的工资算做补偿,而不是根据服务年限一年一个月吗?那多这一个月是根据什么呢?

是不是08年后的合同期限按社会平均算,08年前的合同期限按N+1? 我知道解除合同是这种算法,那是不是到期不续签就什么补偿都没有?没有任何协商余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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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4#想要回到乡下 的帖子

那07年6月至08年年底那部分就没有任何补偿了吗? “两个月补偿,按封顶(2008/2009 的)”是按什么算的呢? 我这种情况是否根本没有协商的余地了?(单位强迫加班,加班超过法定小时数, 现基本同意支付往年拖欠的加班费)。但因为单位违法我可以在最终的补偿费上再争取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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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6#想要回到乡下 的帖子

你好,回到乡下。的确专业的回复。按你的解释,是没有争取更多补偿的可能了是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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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9#r_miao 的帖子

哦,年假还不知道是这样结算的呢,有具体参照条文吗?谢谢了。
加班有打卡记录。
另外最终的补偿哪些是可以免税的呢?补偿金加上最后一个月的工资, 历年加班费等等可否一并算入补偿金免交税?税额如何能减低到最少或不交?现在公司同意协商,实际操作中能够由公司帮我承担税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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