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楼pyf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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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7-21 1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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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久没上这个论坛了,谢谢大家的回复!
其实我说的这个案例发生在大连,一家我们的下属工厂。该员工是正式职工,工作了2年。大连和上海的政策有些不同,偏向于员工对公司不利。举个例子大连开发区的员工公积金个人交14%,企业交18%,一般大连的职工工作一段时间都能买得起房子。还有大连冬天职工家里发生的取暖费都规定要企业承担。还有生育休假有6个月。所以那边的政策,作为职工比较幸福,作为企业就比较倒霉。难怪大家都愿意到南方来投资。
如果我是老板就不开除她,但当时老板开除的时候根本不知道可以适用医疗期,而且老板提出赔偿她2个月工资她当时也同意的。谁知道她又反悔去仲裁的,总之花钱买个教训。
我是做财务的,所以对人事方面也不大了解,向大家多请教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