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楼kkk402158
(静静的等待)
发表于 2009-9-8 12: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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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要矫正LZ一个用词的错误:从06年4月上海社保案件发生后,从06年7月1日开始社保局不收取“补充养老保险”了,全部移交给社会的保险公司(如长江养老保险公司),所以早已没有补充养老保险这个概念了,只有“年金”这个称呼。假如LZ说的就是年金的概念的话,那么问题就很简单了。
1.假如这个年金单位付一半,个人也付一半,那么个人的一半应作为应付工资,要作为工资的一部分代扣应缴纳个人所得税,因为这是税法规定(税法只规定基本养老金、基本医疗、公积金和失业金可以了扣除)。单位部分在年度工资总额的5%之内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2.假如这部分年金全部都有单位缴纳,这个要看你们公司的年金分配制度了。一般税务看见你们给职工的年金全部有单位支付的话,那么就全部要转入个人的当月收入中计算个人所得税。然后再根据应交和实缴差额补缴!
3.同样的问题还有公积金,上海都是7%基本公积金,1%-8%补充公积金,这是公积金的称呼。但实际根据建设部的规定基本公积金的缴存比列最高12%,所以这部分12%之内可以全部免交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
4.还有就是住房补贴问题。可以看看我以前的帖子里面有说明。住房补贴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全部扣除,但不能免除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