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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eling 于 2010-5-25 15:24 发表 
还有,关于专用收据,专管员说收据不能用,她举例说在这次汇算清缴中,凡是企业收到水电费收据的,一律退回重开,否则不能作为成本列支。到底现在还有没有专用收据啊?
税务局的这帮子都是蠢猪,物业公司可以购买企业统一收款收据的,主要是代收代付水、电、煤等费用。你们的税务专管员可以下岗了。水电煤是增值税征收的范畴,难道叫你们物业公司(营业税征收单位)去开增值税的发票?假如你用服务业的发票开,那你就违反了发票管理办法,而且要多交税金,因为服务业是按照开票额的5.55%缴纳营业税的,水电煤假如是开增值税发票的话(一般纳税人),是按照13%税率(居民使用)差额征收增值税;如果开商业发票(小规模纳税人)是按照开票额/1.04*4%计算的,所以你们的专管员是错的!我这里还有1个文件是2006年的,具体的文号等我到单位后查到告知LZ,还有物业公司的公共维修基金和电梯水泵运行费也可以开具收据收取的。LZ碰到这样子的事情,可以这样子处理:1.继续和专管员澄清,说明,不行问你们公司税务局的税政科。2.还不行,打12366电话咨询3.还不行,投诉这个专管员,不用怕。
我管理过物业公司的,专管员一开始也说我们收取得公共维修基金和电梯水泵运行费要交营业税的,还拿出早已作废的文件给我看。我告诉他这个收取得钱不是我们企业收取的,是代业主收取的,用于公共维修,不能转入我公司的帐,以后业委会成立要移交的。然后我把2006年的这个文件给他,他顿时呆掉,也没说什么话。现在据说也一直这样子做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