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楼小波的妈妈
(朝酒晚舞)
发表于 2010-4-15 2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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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3#齐齐妈妈(律师) 的帖子
想请教律师一下,公司员工上周五还在上班,周一早上来时交了1个月的病假,病假单上写早孕,之后就回家去了,说是保胎。大概刚怀孕2个月不到。电话联系后表明:本人在家休息享受6个月保胎假(有病假单的交,没有的算事假),之后享受2个半月的产前假,等到生育时,享受产假,完了要享受哺乳假,之后再延长哺乳假,本人估计孩子2周岁左右可以出来上班了,会通知公司。如果公司不需要她,就要支付补偿金给她。一年算一个月,该员工与公司签了3年合同,现在工作2年不到。而且她自认公司无权辞退她,她可以为所欲为,一直到所有享受福利完成,公司提出不续签合同,拿补偿金走人。
我的理解:保胎假不是必休假期,如果她本人能够提供证明,公司应当给休,按照病假工资未满2年的应付工资的60%计算,之后扣除本人应承担的各项保险金给付。到6个月医疗期满,仍然不来公司上班的,无权享受产前假,公司给付救助金,按应付工资的50%支付,产假期间公司无需承担工资,产假结束,如还不来公司上班的,也不提供能证明母婴有严重疾病影响上班需要请哺乳假的,公司按照劳动纪律给予惩处,如果还是未改正的,作为重大错误,公司可以辞退该员工而不必支付任何补偿金。而不是像该员工自己表述的那样可以为所欲为。
不知道我的理解对否。
想了解的是,保胎假结束后持续不来公司上班的,是否可以不得享受产前假。支付疾病救助金的金额是否要达到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1120元(2010年数据),如果保胎假请几个月,事假几个月是否属于医疗期不能连续计算,事假的部分不能算医疗期。哺乳假的界定究竟如何才能有资格请,而公司是必须给予的假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