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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 小班男生推倒同学,家长被要求付整形费合理吗?

[quote]原帖由 lyx902 于 2009-12-26 11:42 发表 \"\"
最高人民法院1989年4月2日《关于规程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执行)》第22条规定:“监护人可以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因被监护人的侵权行为需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由监护人承担,但另有约定的除外;被委托人有过错的,负连带责任。”根据这一“意见”,幼儿入园时,其家长从未将监护职责委托给幼儿园或教师。即使有委托的幼儿园或教师有过错,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无过错,则应当由监护人承担,而不是由幼儿园或教师承担。寄宿制幼儿园的管理事宜,应当由家长和幼儿园签订委托合同为宜。[/quote]


如此来讲,幼稚园的老师,不承担看顾不周的责任?

我因为筹妈妈育儿圆桌协会,经常有一些亲子活动,也老担心,万一好心办成坏事,看来,关于这内容,需要好好再研究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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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帖由 lyx902 于 2009-12-28 08:00 发表 \"\"


引用:
原帖由 zhujinhua 于 2009-12-26 16:04 发表
[quote]原帖由 lyx902 于 2009-12-26 11:42 发表
最高人民法院1989年4月2日《关于规程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执行)》第22条规定:“监护人 ...
不是简单的幼儿园不承担责任的问题,要幼儿园承担责任,需要证明幼儿园有过错。
楼主的案例要证明幼儿园责任很难的。
我对圆桌会有兴趣,可以参加否
我正在安排新的圆桌会的办公及活动场所。
原来那块租的居委会的场地,一个月800元的租金。付了二年,我先生再也不肯赞助了

所以,房租付到了这个月的月底,最近正在安排转移阵地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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