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楼mhl3210
(雨过天青云破处,者般颜色做将来)
发表于 2006-2-28 09: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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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以任何名义将学校分为重点和非重点.不得以任何名义编排设置重点班
义务教育将逐步取消杂费
■针对对象:在公办学校的适龄儿童、少年
■相关条款在义务教育法修订草案中得到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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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新华社北京2月25日电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昨日上午在人民大会堂举行,义务教育法修订草案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内容涉及经费保障、资源配置、教育收费等。
受国务院委托,教育部部长周济对义务教育法修订草案进行了说明。针对一些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反映比较强烈的问题,草案分别作出调整。
草案中的主要关注点有:
1、对在公办学校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不得收取学费,并逐步免收杂费。向学生发放教科书以外的其他书籍、资料,不得收费等。
2、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以任何名义将学校分为重点和非重点。不得以任何名义编排设置重点班,不得因个人特征歧视学生,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得侵犯学生合法权益,不得违反规定开除学生。
纯属扯淡!上有政策,下有对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