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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保人事] 关于新出台的<<职工带薪年假休假条例>>

问过12333,享受年休假的条件是“连续工作一年”,即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一年才可以享受,企业兼并、转制或者企业委派可视作同一单位工作。但是如果跳槽到新的公司,就算中断了。符合享受年休假的条件后,再根据自参加工作后的累计工龄确定休假天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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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在实际确定年休假时,有外地员工较多的公司会碰到如下问题:
1.工龄究竟如何确认?本市户口职工还好算,只要看劳动手册记载或者社保缴费年限,外地户口员工在私人企业或非正规企业工作,但不缴国家规定的社保的,算不算工龄呢?档案内的履历倒是填着这段经历。
2.正好跨在两个档次的工龄段,怎样确定到底给5天还是10天呢?举例:如果到2008年3月才满20年工龄,那么2008年公司应该给他多少天年休假呢?
3.离职是否可以享受当年全部年休假,离职前未休的部分能要求获得300%的未休补偿么?举例:如果员工在今年7月一次性休完年休假,9月离职,是否要扣回部分休假呢?
问过12333,目前实施细则未出台,无法答复。不知道是否是大家共同的问题?愿听听大家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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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上我认为,不应该把累计工龄跟年休假捆绑起来(别拍砖)。现如今市场经济体制下跳槽频繁、打黑工的比比皆是,确定一个员工的累计工龄会面临各种复杂的情形。
我认为年休假就应该按照本单位工作年限(扯远了),个人以为原因有二:
1.本单位工龄最容易确认;
2.有利于提高员工在一个公司的稳定性,至少跳槽时他要考虑付出成本-少休带薪年休假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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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条例》,公司响应国家最低标准,是不违法的;但按照本公司的工龄,好像是违法哟!一切等上海的实施细则出来再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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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48#lily730619 的帖子

估计你们老板也只是怕用不完,支付300%补偿。我们公司是这样的,比原先多出来的天数另外定义一个名称,不要叫年休假,属于福利性质,进本公司满一年可以使用,当年年休假用完后可以申请,不过用不完视为放弃。这样的话,一方面员工希望享受这段福利,就基本不会存着法定年休假不用,避免300%补偿问题,另一方面又可使原有的年休假维持不变。这样应该可以说服你的老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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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50#lily730619 的帖子

对啊!应该去跟老板争取的。想想我们作HR的,自己也是一名劳动者,在兼顾企业成本和员工利益的基础上,完成自己的本职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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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53#ppmmd 的帖子

我同意你的理解。咨询过12333,在本公司工作满一年才算符合《条例》第二条“连续工作满一年”。但具体天数要看每个人《劳动手册》上记载的工龄,即累计工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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