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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保人事] 关于劳动合同终止的经济补偿

关于劳动合同终止的经济补偿

请教有经验的人事大虾:新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第五项内容: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这句话的意思有点不明白,是不是说:如果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单位就不支付经济补偿?
先谢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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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2位MM的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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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请教,合同到期,员工不续签了,是不是也要提前通知公司?还是说到期就可以走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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