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楼渺渺眯眯
(努力中)
发表于 2010-12-10 1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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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加强居住房屋租赁管理的若干规定(试行)
一、居住房屋应当以原规划设计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不分门进出的客厅、厨房间、卫生间等均不得单独出租;一间房间只能出租给一个家庭或一个自然人,出租给家庭的,家庭人均承租的居住面积不得低于5平方米。
二、居住房屋出租给单位用作集体宿舍,应当符合《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住宅物业小区内,居住房屋出(转)租给单位用于员工及家属住宿的,应当符合本规定第一条的规定。
请问LZ,这一段全文哪里有得下载?
我家楼上隔了10间(三房两厅),而且找房东都不知道找谁.
刚刚楼上装空调,有个男的,问他是不是房东,居然说不是,只是负责的.
这样的问题,不知道上哪里举报比较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