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楼joanna25_3
(库克苏克!真给力)
发表于 2008-6-3 2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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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搞不懂你们的思路,快递丢失增值税发票,对方没办法抵扣,而你们已经抄报税而且是已经开具超过3个月了是已经履行了纳税义务的,为什么开第二张发票还要交销项税呢?那你们不是一笔业务做两笔销项税了么?
为什么不通过税务机关批准以后先开具一张红字发票?再重新开张新的增票呢?这样吧以前的收入红冲冲掉,再重新做笔收入?
还有什么交办出了税务局的抄报税证明?不懂!碰到这样的情况,可以请税务局出具已开具发票但对方未抵扣的证明啊!不懂什么叫办出!不懂!
如果是红冲的方法,再重新开增票的话:
1、借:主营业务收入(摘要写原先的发票号)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贷:应收账款
2、借:应收账款(摘要写现在的发票号码)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但是你什么叫办出税务局的抄报税证明啊?是不是意思是你上次开的增值税没有交?
那你应该调整你的税金科目啊:
1、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摘要写调整遗失发票的销项税额)
贷:应收账款
2、借:应收账款(重新开具新发票的号码,补缴的增值税)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 本帖最后由 joanna25_3 于 2008-6-3 23:15 编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