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原帖由 joanna25_3 于 2010-5-25 12:33 发表 
1/代收代付的水电费等是开专用收据,并附上详细清单。
2/房租是开物业公司的税控营业发票,按发票金额全额交税。
我们公司去税务局申请了专用收据,但专管员说不能申请,水电费不能开专用收据,这样水电费变成要缴税了。
税控营业税发票是肯定要申请的,只是我找了财税【2003】16号文,第三部分关于营业额的定义中
,(十九)从事物业管理的单位,以与物业管理有关的全部收入减去代业主支付的水、电、燃气以及代承租者支付的水、电、燃气、房屋租金的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这一条是不是就可以理解为按租金的差额缴税?在2009年营业税的暂行条例中,没有另外规定物业公司的营业额,那是不是还是适用【2003】16号文?
你们公司是全额缴税的?出租的物业是自有的还是代理的,如果是自有的,是全额缴税,如果是代理的,全额缴税还有利润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