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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消息终于来了)
发表于 2009-12-16 1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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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年底将至,提醒大家关注其他应收款挂账现象
根据我国的<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国税发2005年120号文)第35条第4款之规定,
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四)加强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借款的管理,对期限超过一年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借款,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征税。
财务可通过“其他应收款”科目对投资者借款时间、用途进行针对性的审核,重点关注借款时间是否超过1年,借款用途是否与企业的生产经营有关。
最好采取借新还旧,借条换成新的2010年1月的,这样可以避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