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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保人事]

回复 2#布奇妈妈 的帖子

合同到期从08年1月1日起计算补偿.

您这种情况要从07年4月算起, 到目前1年近6个月要按2个月发放经济补偿.

加上1个月的代通金, 一共要支付3个月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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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4#布奇妈妈 的帖子

规定公司提出接触劳动合同的要提前30天通知.

新法同意在可以支付1个月工资代替提前30天通知, 这笔费用被简称代通金.

支付了代通.可以要求员工立即与公司解除合同关系.

个人认为明确代通的合法,还是有利与公司的利益考虑.

公司提出解约, 要注意落实通知确定员工收到, 应拟好解约通知, 告知解约时间,补偿处理和退工时间.
通知要求回执签收或是快递签收,

个人认为应该当面与员工谈清情况, 只对事请结果, 不谈处理原因.
在有第三方陪同情况下, 20分钟内完成,
切记不要批评发表意见, 只是通知结果和后续办理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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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10#doumiaomm 的帖子

月均的含义就是--离职前12个月的平均税前应发工资.
不是基本工资, 也不是薪资单上的标准工资.

至于是否是全部收入, 就要看公司工资结构.
妥善处理好的提成或津贴, 可以不计, 风险是这些经部经得起审核!

如果上述这些一律是发票处理+现金发放的通道,
安全性还大些, 否则不计的做法就风险比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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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16#哲子妈 的帖子

想与您交流下.

14楼的情况, 如果是双倍的话, 我认为要从3/24开始.
诚然到3/24-4/23有1个月的合同签定办理周期, 超过不签的可以要求双倍赔偿,
既然这只是办理期, 而不是豁免期, 赔偿双倍部分应该包括3/24-4/23.

但是XIAOYI1213有一个问题,就是作为承受转入业务和人员的公司, 8月要求签定合同并没有问题,
所以转入到离职期间的部分, 不应计算双倍, 且也不应承担3/24-转入前的双倍补偿.
这个问题还是请A公司出面处理比较妥善, 否则计算标准可能将会是后续过程中和员工有争议的部分.
员工可能就他们的理解要求, 而没有参与前段时间实际作业的情况会使得XIAOYI1213无法判定是否合理.
就象8元餐补一样的问题会层出不穷, 而此时的员工也基本会对抗性较强.
说句凭空猜测的话, 在提出补签被拒, 就应该想到员工和A公司已经产生问题了.
处理不好也会在公司及集团内产生影响, 落下个刻薄人事的名声.

所以我的意见是:  
1. 双倍计算期为3/24--转入前.
2. XIAOYI1213只要保留签约而员工不同意的依据和员工离职申请, 把详情转A公司处理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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