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楼高兴226
(......)
发表于 2008-10-6 15:00
显示全部帖子
如何理解 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事宜?
如何理解: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三款 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案例:2008年4月1日单位和劳动者签订了一年合同,合同于2009年3月31日到期,2009年4月1日续签三年合同,合同期为2009年4月1日至2012年3月31日。
请问:a,单位在2012年4月1日可以和劳动者终止劳动合同吗?因为如果续签就是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了。
b,其实定立了一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第二次就已经是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了吗?因为第二次是虚设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