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楼chlo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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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3-18 13: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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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所说的开办费,从会计角度来讲,实行新会计准则企业,应该在实际发生时,借记“管理费用”科目(开办费),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实行原企业会计制度的,借记“长期待摊费用-”科目(开办费),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在开始生产经营的当月起一次计入开始生产经营当月的损益。所以,我认为你公司的开办费从会计角度计入2007年度的损益没问题,不需调账了。
但从企业所得税的角度而言,2007年税法规定,开办费必须在不低于5年的时间内分摊;2008年最新政策是不低于3年的时间内分摊(也可以一次进当期损益了)。所以你公司的2007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是应该调增应纳税所得额的。
这项差异是属于会计和税法之间的暂时性差异,对调增应纳税所得额的数不需做会计分录调整。除非你们是实行新会计准则企业,可以“借:递延所得税资产,贷:所得税”(有条件的),一般企业就不用做了。
[ 本帖最后由 chloe 于 2009-3-20 10:09 编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