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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保人事] 工作已满十年的员工,公司不续约的话,根据新劳动法,公司应该如何赔偿?

回复 17#lilt_rain 的帖子

1、《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九条明确规定,大家讨论的连续10年的起始时间从用人单位用工之日起算,包括劳动合同法实行前的工作年限;
2、员工应当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的申请(注意保留提出的证据),用人单位应当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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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20#树懒妈妈 的帖子

我认为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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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22#janvier766 的帖子

被认定为违法解除的情况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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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26#mintonor 的帖子

是同一用工单位的连续工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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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33#我爱丹丹 的帖子

不能简单的说是否可以,1、关键要看后面公司对前面公司的工龄有无确认文件;2、如果没有,从2008年9月18日起非本人原因由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的,原用人单位没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工龄连续计算,但如公司不承认,员工对“非本人原因由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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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36#春雨妈妈 的帖子

1、员工提出,公司应当签订;
2、如果公司不愿意,只能和员工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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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38#春雨妈妈 的帖子

应当算10年,在职工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的情况下,公司选择签订无固定期限或者与员工协商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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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41#骐骐APPLE的妈妈 的帖子

当然可以要求单位补充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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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有履行合同的义务,对合同中没有约定的义务,无权要求公司履行;
2、不能胜任工作岗位是需要证据的,我认为公司不会以这样不理智的方式来达到减少工资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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