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楼顽皮猪妈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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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2-6 13: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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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申请材料)
符合第五条规定的持证人员申办本市常住户口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有效身份证明(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或者户籍所在地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证明,已婚的提供结婚证,未婚的提供未婚证明)和《居住证持有人办理本市常住户口申请表》;
(二)参加本市城镇社会保险的证明;
(三)本市区、县以上税务机关出具的个人所得税(2006年及以后的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或企业纳税完税证明;
(四)专业技术职务证明及相关聘用(劳动)合同证明;
(五)现居住地计划生育证明及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指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据户籍地乡镇以上人口计生部门有关证明出具的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证明。现居住地和户籍所在地公安部门出具的无治安处罚以上违法犯罪记录的证明,以及其他需要的相关证明);
(六)本人的房屋所有权证;
(七)相关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必要的证明材料(申请单位的法人证书、组织机构代码)。
出生医学证明、《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持证人员的配偶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同时申请办理本市常住户口,不符合条件的可以按现有投靠落户政策办理。
符合第六条规定的持证人员,申请优先办理本市常住户口的,还应当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
[ 本帖最后由 顽皮猪妈妈 于 2009-12-6 13:33 编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