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楼铭铭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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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1-5 1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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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处 罚
第三十二条 夫妻未经批准生育第二胎或者二胎以上子女的,为无计划生育。
第三十三条 对无计划生育者给予以下处罚:
(一)分娩的住院费和医药费自理,不享受产假期间工资照发的待遇;
(二)无计划生育的子女在参加工作之前的医药费全部由其父母自理;
(三)无计划生育子女的托费和管理费全部由其父母自理;
(四)已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应予收回《独生子女证》,停止凭证享受的一切 待遇,并收回以前发给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 对无计划生育
第二胎的夫妻,各按孩子出生前一年所在地区劳动者平均年经济总收 入的三倍征收计划外生育费,但对前一年实际总收入高于所在地区劳动者平均年经济总 收入的,各按其前一年实际总收入的三倍征收计划外生育费。对无计划生育第三胎及三 胎以上的夫妻,按上述原则以四至六倍征收计划外生育费。 计划外生育费缴纳期限最长不超过三年,第一年缴纳额不低于计划外生育费总数的 百分之四十。对超过三年仍未缴纳的部分,可以按日加收千分之零点五的滞纳金。 对常住户口为农村农民的无计划生育者,其计划外生育费基数按常住户口所在地县 、区或者乡的劳动者平均年经济总收入计算。具体标准由县、区人民政府规定。对常住 户口为城镇居民的无计划生育者,其计划外生育费基数按市统计局公布的全市城镇职工 年平均工资总收入计算。
第三十四条 对无计划生育的在职职工,其单位可以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 级(或者降薪)、撤职、留用察看的行政处分;情节严重,影响很坏的可以开除。但所 在单位在作出开除职工决定之前应征求所在区、县计划生育委员会的意见。 对无计划生育的个体工商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给予暂停营业,直至吊销《营 业执照》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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