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离开英国的方式
-- 宪法成为他们斗争的武器和平台
林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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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许鲜有人知,直至1982年,“枫叶之国”加拿大才从英国手中收回立宪权和修宪权,开启漫长而温和的制宪篇章。他们在普通法的框架下,一点一点打造富有弹性的宪法体系,以包容长期以来的多民族特征和语言文化差异。
英国传统与法国传统的分裂
加拿大是一个多民族国家,很早就享有“多民族的马赛克之国”的称号。在加拿大的自治独立史上,影响最大的是来自两大宗主国的法裔和英裔民族,他们被称为“两大建国民族”。然而,长期以来,这两大建国民族之间的关系时常笼罩着不愉快的气氛,这种气氛也使得加拿大的制宪之路变得分外微妙。
传统上,加拿大主要奉行英式的宪政体系,推行类似英国的政治制度、法律制度、语言、宗教和移民政策,使加拿大“英国化”。客观上存在着许多不利于法国移民的规定,比如不允许天主教徒担任官职(法裔居民主要信仰天主教,英裔居民主要信仰新教);在司法制度上,新建的法院也只能援用英国法,只允许英律师出庭辩护。自然地,这一政策在魁北克遭遇了强烈抵制和反对。魁北克(Québek)省面积154.2万平方公里,居各省之冠。人口748.7万,占全国人口的四分之一,其中讲法语的居民占82%。作为加拿大性的法语省份,自1774年《魁北克法》以来,它就一直保留着独特的语言、文化和宪法制度。在魁北克,就连城市和乡村的建筑方式也都是法国式的。用他们的话说,这是为了不忘记来美洲开拓的先人。而实际上,这也体现了这些法裔居民对于失去加拿大统治权、身受英裔居民“欺压”的反抗情绪。
19世纪,加拿大联邦政府曾经企图同化法裔居民,禁止法裔商人开办学校、出版报纸。更重要的是,法裔居民几乎都信仰天主教,在与英裔居民的斗争中,天主教更是成了一种团结法裔居民的精神力量和心灵纽带。以至于现在在魁北克,如果不信奉天主教,就不能成为政府官员和公职人员。1968年成立的魁北克党,提出了更为激进的主权纲领。其口号为“主权-联系”,即在政治上实现主权独立、而在经济上与加拿大其它地区保持着统一市场内的联系。这一主张直接导致了数次全民公决,每一次都让加拿大联邦面临着分崩离析的危险。1980年,魁北克省就独立问题在全省举行首次公民投票,结果要求独立的主张遭否决(59.5%对40.5%)。1993年10月,主张魁北克独立的魁北克党成为联邦议会仅次于执政党的第二大政党。1994年9月,魁北克党在再次赢得省选后,提出了《魁北克主权法》决议草案。1995年10月魁北克省就魁独问题再次举行公决,结果统一派以极其微弱多数险胜(50.6%对49.4%),加拿大面临的分裂危机才暂告平息。
历史上,由于法裔居民的顽强抵抗和北美十三州独立浪潮兴起,英国政府担心魁北克会倒向北美十三州,遂放弃在魁北克强制推行英国秩序的初衷。英国政府采用了一种“分治”策略:在魁北克恢复了新法兰西时期的法国民法和民事诉讼法,允许法裔天主教徒担任某些政府,允许天主教僧侣征收什一税,允许保留以封建领地制度为基础的社会等级制度。法案还同时规定英语和法语同为法庭上公用的官方语言。这部《魁北克法》一时平息了法裔居民的抗议,使魁北克原有的宪政秩序得以保留。与此同时,也为加拿大宪法上的长期分裂埋了伏笔。此后,加拿大的英裔居住区和法裔居住区的分隔和疏离,亦被这些宪政性文件确定下来。英国普通法和法国民法传统在这个国家内的两个区域内互相排斥。无论是《1791年宪法法》,还是《1840年联盟法》和《1867年不列颠北美法》,都未能根本地改变这一局面。
进入二十世纪之后,加拿大经济的迅速发展、国力和民族自信心的增强,使其越来越希望成为独立的主权国家。1949年,英国枢密院司法委员会不再担任加拿大的最高上诉法院,意味着司法主权的回归。1980年2月,特鲁多总理重新上台执政,决心在任期内“彻底夺回宪法”。他于当年6月和9月两次召开联邦和各省参加的宪法会议。次年11月2日,联邦政府和各省政府才就原则上“夺回宪法”达成协议,然而魁北克省仍然投了反对票。
不过,加拿大人并没有气馁,而是以一种宪政和法律的方式,在普通法的框架内一点一点争取完整的立宪权和修宪权。每一次斗争和前行,都是以法律议案的方式提起,以议会通过的方式结束。终于,1982年4月17日,加拿大议会通过了新宪法,并废止了旧宪法。新宪法生效的7月1日,从此改名为加拿大日,这部宪法以因保障“权利与自由”的特色而闻名于世,特别是因为适应当代国际人权保障的趋势和要求,对一些新兴的人权给予普遍意义上的承认和保护,因此,被视为当代立宪的一个重要的“样本”
宪政秩序的重构
为了回应加拿大的特殊国情,1982年宪法第16条-20条还专门规定了语言方面的平等权利:英语和法语是加拿大的官方语言,在加拿大议会和政府的所有机构中使用它们时具有平等的地位、权利和特权。在议会的任何辩论中或者在议会的其他程序中,每一个人都有使用英语或者法语的权利。议会的制定法、记录和出版物,用英语和法语印刷和出版,并且两种语文版本具有同等效力。此外,任何公民在政府办事时,如果文本材料或工作人员使用的是自己不熟悉的英语或法语时,都有获得自己熟知的法语或英语服务的权利。换句话说,公民并不因为这个国家有两种官方语言,而必须同时学习和使用这两种语言,但是公务系统则应该同时平等地提供这两种语言的服务,以便不论是说法语还是说英语的人来办事时,都真的有“宾至如归”的感觉。
这部宪法被称为新时代宪法的“重要样本”,是因为它还对一些新兴的、特殊的权利加以保护。比如,对于曾经惨遭殖民者杀戮驱逐的土著居民,包括印第安人、米堤人、因纽特人和混血民族,这部宪法第二章规定应予以平等保护,并尊重他们所拥有的自治土地的权利,并保护他们通过这些土地获利的权利。此外,在少数民族地区,政府还必须保障他们以少数民族语言接受教育的权利。第二十七条,还规定应该鼓励各少数民族保留它们各自的文化传统,并与其他加拿大人分享。除了保护少数民族外,第三章还对地区不平衡问题进行回应,规定联邦和各省议会应该尽力缩小地区差距,“为了加拿大人的幸福提供均等的机会……以减少机会悬殊……并为全体加拿大人提供质量合理的基本的公共服务事业。此外,议会和政府应采取均衡支付原则,以便各省政府有足够的收入,能够在彼此相当类似水平的税收下提供彼此相当类似水平的公共服务事业。”不仅如此,这部宪法还对西方社会一贯忌谈的教派自由进行了规定——长久以来,西方社会一直受困于基督教不同派别之间的分歧与斗争,直至今日仍有许多国家不允许“少数教派”进入校园和社区。然而这部1882年宪法第二十九条则规定,不得因教派分离、宗教少数派之类为由,排斥它们在学校进行教育的权利,以实现宪法宣示和保障的宗教自由。以宪法对一贯敏感的宗教少数派进行保障,不能不说是一项划时代的进步。
然而,这部1982年宪法仍然是“不完整的”。因为魁北克省始终没有在上面签字。尽管联邦政府多次努力,争取使魁北克回到加拿大的“宪法大家庭”中,却始终未能如愿。不仅如此,1995年10月的魁北克全民公决,还几乎将魁北克从加拿大联邦中独立分离出去。这个令历任联邦政府苦难头疼的地方,在某个意义上也决定了加拿大宪政体制的特点,那就是不得不保持着相当程度的开放和弹性。
为了避免再出现类似的宪法危机,1996年9月,当时的内阁部长斯特丹·迪安代表联邦政府向加拿大最高法院提出请求,请最高法院对于魁北克独立公投进行宪法解释。迪安提出的三个问题是:第一,在加拿大宪法框架下,魁北克议会或政府是否有权单方面脱离加拿大?第二,在国际法框架下,魁北克议会或政府是否有权组织公投来决定单方面独立?第三,如果这两种法律对此的判断存在冲突,应该以何为准?1998年8月,最高法院对此作出裁决,重新解释了加拿大的宪政秩序。最高法院在裁决中称,无论依据国际法还是加拿大宪法,魁北克都无权单方面脱离联邦独立。
可以看到,当年以议会和宪法斗争从英国赢得独立的加拿大人,在面对魁北克独立请求时,并不是以意识形态或政治正确进行蛮横镇压,而是仍然将其置于宪政秩序的框架之中。2000年,加拿大联邦议会通过了一项新的宪法补充法案,对于魁北克独立问题设置了公投规则。根据这项法案:魁北克省即使在省内通过独立公投,也必须得到其他9个省议会全部通过,方可在联邦议会启动独立讨论程序。这样的宪政秩序,既履行了联邦对魁北克独立负有的“政治义务”,又事实上使魁北克独立障碍重重。2003年4月,魁北克省省议会选举中,自由党击败魁北克党而成为执政党,魁独运动从此陷入低潮。而这一切,仍然要归功于两百年来制宪路积累的经验,和将冲突纳入宪政秩序的妙手。相信这个多民族的马赛克之国,将凭借这样富有弹性的宪政秩序和法治传统,继续着自己温和而坚韧的强国之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