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楼ouou_uou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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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7-12 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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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企业应按照有关规定,按照职工工资总额1.5%的计提标准计量应付职工薪酬(职工教育经费)义务金额和应相应计入成本费用的薪酬金额。从业人员技术要求高、培训任务重、经济效益好的企业,可根据国家相关规定,按照职工工资总额2.5%的计提标准计量应计入成本费用的职工教育经费。)
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年度结转扣除。这一规定,实际上是允许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准予全额扣除,只是在扣除时间上作了相应的递延。此外,我们应当注意,从扣除基数上由“计税工资”1.5%变为按实发工资总额的2.5%“据实扣除”。
差异分析:与职工福利费和工会经费不同的是,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超支部分结转扣除从损益表的角度来看,属于时间性差异;从资产负债表的角度来看,属于永久性差异,不属于暂时性差异(未引起资产或负债的会计成本与计税成本之间发生差异)。.